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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实务研究
TAHOT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法律条文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在笔者代理的一系列劳动案件中,遇到不少涉及职工会在诉讼中抗辩单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法的情形。在与一些HR朋友的交流中我们甚至发现部分单位都不知道解除还需要通知工会这一规定。尤其一些民营企业,本身就没有工会组织,何谈通知一说?那么,实践中通知工会到底任何理解?如果没有通知是否必然导致败诉?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些问题,结合部分实务案例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一、案例分享
(一)案情简介
(二)公司抗辩
(三)裁判结果
二、法律分析
三、实务建议
[注]
[1] 详见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卫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沪02民终4832号。
[2] 详见余某某与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00号。
[3] 详见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民终756号。
[4] 详见虞某某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民终5227号。
[5] 详见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民终756号
[6] 详见陈某某与某商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2民终3254号。
[7] 详见深圳市东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2民终311号。
[8] 详见某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沪02民终9050号。
作者简介
熊海强 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人事、公司合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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