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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预重整程序的启动与衔接

钟琪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伴随诸多因素的影响,大量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经营困境。法律规定了司法外重整和破产重整等途径去挽救这些生死存亡的企业。在传统的破产重整制度中,只要企业一旦进入程序,便走上了无法回头的道路。司法外重整以其灵活性和便捷性逐渐登上挽救企业危亡的舞台,但由于其缺乏司法的强制约束,容易受到部分债权人的牵制。


为完善司法外重整和破产重整的衔接机制,有效加强司法的约束力,也能准确识别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各地法院结合自身破产工作实际,制定了“预重整”制度,为拯救企业提供一条新思路。


何谓预重整


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该规定是对各地预重整经验的概括和肯定。


预重整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丰富了我国多层次的企业挽救机制。虽然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该制度,但是我国各地实践已经做出许多探索。本文主要结合江西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围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规定阐述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1. 预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


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无法继续经营时,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破产重整应具备的条件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原因,还应包括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结合各地实践及相关案例可知,重整原因已有法可依,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涉及较多抽象因素,难以做到明确筹细化,这就需要法院及管理人利用专业知识,尽可能实现重整制度设立价值,以提高社会资源效能。


相较于破产重整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工作指引》第六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重整价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进行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者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占据行业龙头或者重要地位,对行业发展或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企业;(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较好的当地核心企业或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的企业。 

                                                       

2. 预重整制度的申请


目前,预重整制度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只是各地司法实践的智慧结晶。根据《破产法》规定,只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才能进入法定重整程序。因此,预重整在时间上应该早于破产裁定受理,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相关人可以提前协商讨论,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达成一致的清偿方案。此外,法院作为第三方在裁定企业开展破产重整计划之前,可以协调或引导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


3. 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存在区别,预重整的临时管理人也并不是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如果预重整失败,预重整程序结束,临时管理人也随之结束使命;如果预重整成功后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临时管理人并不必然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同时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相比,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都有受到限制。比如,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能够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而《工作指引》中规定临时管理人只能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不能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再比如,管理人有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预重整期间,财产、印章和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由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妥善保管。由此可知,预重整中的临时管理人相当于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代行部分权利。但是也不能否认临时管理人在过渡期间所承载的重要作用。


预重整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


《工作指引》中规定了预重整两种终结程序,具体为提前终结和与审查重整申请的衔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调查出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者在预重整期间届满前或预重整工作完成之后,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法院在收到工作报告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当预重整方案按照相关规定表决通过,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的,法院应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此等情况就属于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成功衔接。


1. 临时管理人与管理人的衔接


结合《工作指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或经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由此可知,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并非在破产重整阶段担任管理人。但是,为了提高企业从预重整程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工作效率,临时管理人若尽到忠诚勤勉义务,主要债权认为提出异议或者经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那么临时管理人就可能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继续担任管理人。


2. 债权申报与审查的衔接


在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有权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登记、审查,核实债务负债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对于已经审核确定,且经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核查无异议的,可以在重整期间作为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仅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3. 预重整方案的效力


在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会协助债务人起草预重整方案。该方案的内容包括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提交临时债权人表决。进入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应以预重整方案为蓝本制定。若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没有实质变更,没有对债权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但预重整方案征求意见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征求意见后出现重大变化的,有可能影响出资人、债权人决策的,应当重新表决。


结语


预重整虽然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通过预重整可发现并识别债务人是否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进而有利于高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





作者介绍


钟琪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婚姻家庭与私人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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