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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与适用

陈福牛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 前言/

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完毕意味着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终了,但深入观察我国刑罚体系中缓刑、累犯、从业禁止、数罪并罚等构造后,可以发现对“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存在很多争议,在适用时存在不同观点,对公民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做到完整准确地理解适用“刑罚执行完毕”。




01

刑罚执行完毕的基本概念

在探讨这一概念之前,必须先梳理我国刑罚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1)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2)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附加刑执行完毕,还是主刑附加刑均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法研〔1995〕16号的意见,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这是目前能检索到最早对“刑罚执行完毕”作出的解释,该答复是用以解决累犯的认定问题。后来由于刑法对累犯的认定时间修改,该答复也被废止,但是对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也未超出该答复范围。

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8〕2号的意见,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该批复延续了法研〔1995〕16号的解释,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计算点,也形成了实践中对刑罚执行完毕的普遍理解。



02

宣告缓刑时,如何理解适用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是否属于刑罚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1另一种认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缓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2笔者认定,第二种意见是恰当的,对刑法的解释应当严格遵循文理解释的原则,即从法律条文的字义上来解释。《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并且缓刑考验期满合格,就应当被宣告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很明确地表示出缓刑是一种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制度。既然如此,问题则被引出,在缓刑案例中如何来讨论累犯、从业禁止和剥夺政治权利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1 黄京平、陈鹏展:《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2 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88页


(一)如何理解适用累犯构造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刑法规定的累犯要求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是否可以认定为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20〕1号的意见,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所以,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时,且缓刑考验期满合格,则犯罪分子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累犯的认定问题。在(2009)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曾于2004年被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以累犯论。


(二)如何理解适用从业禁止与剥夺政治权利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从业禁止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剥夺政治权利规定在刑法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综合上文的理解,一般将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界定为有期徒刑、拘役这一类的实刑,那么是不是可以反推,只要犯罪分子被判处除这种刑罚之外的刑罚,就不能附加从业禁止和剥夺政治权利。这显然是对刑法条文的狭隘解释,因为在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来评价的,不可或缺。而在从业禁止和剥夺政治权利中,刑罚执行完毕只是作为刑期起算的一个参考时间点,并不是必要条件。

那么问题就来了,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而从业禁止和剥夺政治权利均只规定了刑罚执行完毕的起算点,缓刑中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况,则如何来计算从业禁止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缓刑中不存在主刑执行的问题,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果犯罪分子被撤销缓刑,那么已经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可以折抵,或者按照数罪并罚的要求处理。而且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一般小于或等同于缓刑考验期,避免出现缓刑考验期结束,但剥夺政治权利却仍在执行的情形。

关于从业禁止,可以参照上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笔者认为,与其纠结没有明文规定下的期限计算,不如依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适用禁止令制度。禁止令的内容可以涵盖从业禁止的内容,适用禁止令可以达到从业禁止的效果,同时还能避免刑期计算的问题。



03

数罪并罚中对刑罚执行完毕的不同理解

如果犯罪分子主刑执行完毕,在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关于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9〕10号的意见,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在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则不能按照上文中主刑执行完毕来理解,而是指除主刑之外,还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在这里仅局限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而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否则会因为这些附加刑执行的不确定而破坏时间标准的统一性。

所以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继续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但能否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针对此问题,(2006)宿中刑初字第34号判决作出了回答,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李某某原判决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总 结


至此,刑罚执行完毕,一般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但是讨论的前提是,在不同的情节认定中,刑罚执行完毕有不同的理解。所以笔者中提到的一些批复答复内容,均限定在累犯、数罪并罚等特定情节中进行解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将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做一刀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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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牛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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