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继承权纠纷
民法典之继承权纠纷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制度。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继承法制订实施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篇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我国的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继承法律规定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产的处理等。
继承纠纷有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
其中法定继承纠纷有: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
继承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遗产,即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除民法典中有继承的规定以外,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公司法中,都有关于继承的规定。
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权利;
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律实务中,继承纠纷很普遍。
主要存在于房产分割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纠纷等。
民间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风俗习惯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在某些领域,还存在一些影响妇女权益的现象。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拥有权利。
当前,女性在继承权纠纷中表现活跃,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向法律途径。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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