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之性骚扰纠纷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性骚扰是一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是与性有关的、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法律条文。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民事案由规定新增加的内容。
早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构成性骚扰一般包括以下条件:
1、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
无论男性、女性、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能成为性骚扰受害人,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2、行为与性有关。
3、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
与一厢情愿的调情、约会有所区分。
针对对受害人有职权控制关系的领导、上司、老师等的行为,受害人迫于某种压力往往采取隐忍或者以委婉的方式拒绝,甚至是屈从而在行为上表现为“自愿”,但主观上对该行为是不欢迎或者反感的,此时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4、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5、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
实践中,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性骚扰的情形较多,此种性骚扰并非只能发生于工作场所,也可能发生在工作场所之外。
行为方式也是多样的,比较典型的方式,例如,利用职务、从属关系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对他人施加压力,向他人索取性服务,或者以录用、晋升、奖励等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诱使他人提供性方面的回报。
性骚扰是一种具有性本质的行为,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都会构成性骚扰。
其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非暴力性的,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等。
性骚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为:
停止骚扰、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江苏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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