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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之性骚扰纠纷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性骚扰是一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是与性有关的、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法律条文。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民事案由规定新增加的内容。

早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构成性骚扰一般包括以下条件:

1、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

无论男性、女性、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能成为性骚扰受害人,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2、行为与性有关。


3、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

与一厢情愿的调情、约会有所区分。

针对对受害人有职权控制关系领导、上司、老师等的行为,受害人迫于某种压力往往采取隐忍或者以委婉的方式拒绝,甚至是屈从而在行为上表现为“自愿”,但主观上对该行为是不欢迎或者反感的,此时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4、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5、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


实践中,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性骚扰的情形较多,此种性骚扰并非只能发生于工作场所,也可能发生在工作场所之外。

行为方式也是多样的,比较典型的方式,例如,利用职务、从属关系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对他人施加压力,向他人索取性服务,或者以录用、晋升、奖励等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诱使他人提供性方面的回报。


性骚扰是一种具有性本质的行为,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都会构成性骚扰。

其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非暴力性的,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等。


性骚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为:

停止骚扰、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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