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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山书生
(1395243777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和道路交通事故法律的规定外,对于: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分别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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