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规范不良传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过程中诞生了大量的红色经典,涌现出了无数的英雄烈士,他们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儿女的杰出代表,其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依法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肩负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的必然要求,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好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之间的关系,尊重历史,尊重经典,崇尚英雄烈士。通过审判工作,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坚定“四个自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通知要求,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在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行为时,应当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原则,坚持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利益衡平。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在确定红色经典作品报酬时,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主要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相区别,要综合考量红色经典作品的类型、实际表演或者演出情形以及演绎作品对红色经典作品使用比例等因素,同时充分考量创作红色经典时的特殊时代背景,从有利于传承红色经典和宣传英雄烈士光辉事迹的导向作用,酌情确定合理的报酬数额,防止简单化计算金钱给付。
通知要求,要切实保障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相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述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其他人未经明确授权不得行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侵权的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而其利害关系人未提起诉讼,或者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而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为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通知强调,要依法正确界定红色经典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要依法正确界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红色经典作品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不同的权利属性和类别。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明确侵害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具体权利范围,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侵害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应当明确侵害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具体权利范围;对于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当明确相应的权益内容。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的机制优势,正确把握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准确确定侵害相关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不断提高对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通知强调,要积极协同推进对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努力。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敏感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既尊重历史、符合法律,又符合国情社情民意,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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