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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是什么?能救命么?

亦文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我不是药神》未映先火,点映后口碑迅速发酵,这几天在各大社交平台上都可以看到对这部影片以及对影片涉及的医药问题的讨论。该片点映票房高达1亿,并且由于反响好,片方将上映时间由7月6号周五提前到了7月5号周四。在工作日上映也丝毫没有影响到观众对这部影片的热情,不到21个小时票房就突破了3亿。可以预见,本片将会是今年暑期档乃至近年来,国产片口碑、票房双丰收的典型。


这部电影本身质量如何我们暂且不评价,高价“救命药”这个能够戳中每个人痛点的主题倒是值得我们说一说。


不少网友看完影片以后表示:你看人家印度的制度就很好嘛!命都快没有了,哪有功夫管你正版不正版的!


是的,你没有看错,我也没有写错,人家说的就是“正版”。因为在影片的最后,检察官就是这么大喇喇地指控主人公侵犯了“版权”……我说,制片方啊,法律咨询了解一下?

 

其实,影片中所谓的“正版药”是指经过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市的药品,相对应的,“盗版药”则是指在我国没有获得上市审批的药品。本片原型陆勇在现实中被追究涉嫌的罪名也和专利没半毛钱关系。那么大家是怎么把高药价和药品专利等同起来的呢?高药价这个问题是不是从专利入手就可以得到解决呢?要理解这个问题,还得从药品的特殊性开始说起。


01

药品安全:生命换来的注目礼


药品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即使是在药品研发生产以市场为主导的情况下,各国政府都会以各种手段和途径对这一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


这是需要强调的第一点: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药品能够救命,必须以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一定保证为前提。这个认识不是谁坐在办公室里拍脑袋拍出来的,而是以很多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来的。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反应停”作为一种有效控制孕早期妊娠反应的药品在欧美各国被广泛使用。但是这种药品名留药史却不是因为其药效有多好,而是因为它在全球范围内留下了12000多名“海豹畸形”的受害者。这件事情迫使大家去反思:造成这些悲剧的原因是我们没有能力去认识和预见药品的不良反应,还是因为没有设置足够的机制去将这种不确定性降到最低?


由于这一事件的推动,美国国会于1962年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Kefauver-Harris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任何药物在上市之前都需要被证明是安全、有效的。该法案还授权FDA 对1938年以来申请上市药物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否则不得继续销售;授权FDA对新药研发和产品生产的每一个步骤进行监控。所以该修正案又称“零风险管制”。


在那之后,全球各国几乎都采用了类似的药品上市标准。药品上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以保证其安全有效。这套制度实施起来费时费力,而且极为昂贵,这些成本当然绝大部分最终转嫁到了消费端。但是对于一个寻求健康的病人来讲,这些成本和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也许你会说时间不等人,等你所有流程都走完了,那些绝症患者都死了好几拨了。那我换一个问法,你愿不愿意做那个可能畸形、可能丧命的“小白鼠”?对于个体来讲,任何东西都不应成为求生的阻碍。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当那些吃不起药的绝症病人想尽办法求生,买“盗版药”也好,求神拜佛也好,在任何意义上谴责他们都是不道德的。但是对于社会群体来讲,将大家暴露在不可控的高风险下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因此,这部影片通过呈现个体困境引起大众广泛的共情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我想很少有人看到白头苍苍的老人和年轻的生命诉说想活着的渴望而无动于衷。于是一时间群情汹涌,一个又一个不同的个体问出了同一个问题:“想活着有什么罪?!”想活着当然没有罪,可是让尽量多的人能够好好活着也是正义的。

 

02

高昂的研发成本vs嗷嗷待哺的公共利益


药品安全也好,有效也好,首要的前提条件是你得有一个药。药品研发之艰难,我相信这几天各位在各种文章当中已经看到了诸多角度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了。我要说的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某种疾病的攻克难度往往与该病的危重程度成正比。药品的开发难度越大,其背后所承担的成本就越高。这个成本不仅包括直接投入的研发资金,还包括高素质人才投入,还有高失败率带来的巨额机会成本。而后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用钱来衡量和购买的。


这就形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


一方面,由于难度大、成本高,光靠政府资助远远无法满足公众对于药品的需求,因此我们需要设计一个制度提供足够的诱因将社会资源引向药品研发领域。


另一方面,这些高成本药对应着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生命健康,属于需求弹性极小的商品,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考虑,必须想尽办法提高这些药品的可及性。如果不考虑资源限制,这个选择题当然很好做。但是现实情况是资源极其有限,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正义”只可能是尽量的平衡,过分偏重哪一端都无法长久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前者,现有的主要解决方案就是专利。通过给予药品研发企业一定期限的独占权,让他们充分回收成本、赚取利润,以换取他们对于这一行业的持续投入。药物的高成本决定了其价格高企,这是无可厚非的。药企在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商业活动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希望作为市场主体的药品企业不顾成本地进行研发、生产、销售,直接违背市场规律,只会适得其反。君不见医改悬疑连续剧《消失的低价药》已续订到第n季了么?


针对后者,则需要通过政府对药品市场进行干预达到目的。我国对于药品价格的管控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1.1949-1978:完全国家管控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以计划经济为底层逻辑,医药行业也不例外。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居民的医药负担小,这也是许多人怀念这一阶段的原因。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一阶段我国的医药行业是远远落后于世界发展水平的。也就是说,对于先进的医疗技术、治疗手段和药品,可及性极低。


2.1978-1995:市场机制主导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将市场机制引入医药领域。国家大幅削减对医院的拨款和补贴,医院要想办法自己养活自己,药品收入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拿到手,中间涉及诸多的加成环节,费用自然一涨再涨。这期间还伴随着对于医疗集体职业道德的尖锐质疑。


3.1996至今:政府重新加强管理阶段

面对前一时期出现的问题,政府开始加强对于医药的干预。1996年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直接下调了四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之后数年间,又相继对数百种药物进行了多次价格调整。2009年,由当时的发改委和卫生部牵头,我国正式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中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医药价格的调控。

 

03

药品价格:政府定价平衡各方利益


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2000年颁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中规定,我国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反映市场供求,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保持药品合理比价,鼓励专利药品的研发。


药品政府定价应综合考虑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可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价格,但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在实操层面,药品从生产出来到患者最终使用,主要会经过生产、流通和零售三个环节。关于成本,前文已有提及。药品生产出来后,价格的形成机制如下图所示。可以看到,政府对于药品产销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上限。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我国繁琐复杂的流通和零售环节所增加的费用,在药品最终的价格中占有很大比例。近年来,不论是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还是扩增医保药品目录、提高药品报销比例,都是针对后端的价格管控。这些动作卓有成效,不少进入目录的“救命药”价格大幅下降。


图片来源:马丽欣《完善我国药品定价机制问题研究》,载《财政监督》2016年第21期。

 

04

结语


对于药品,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原则:


第一,有药用,哪怕是高价药,也比束手无策好。


第二,药品价格和居民最终的医药负担不是一个东西,中间还涉及到社会保障等复杂机制。


第三,发展才是硬道理,对于生命的无条件尊重需要资源的无限投入作为后盾,这和国别、阶级都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不是生活在一个大同世界,光靠一时的感情冲动解决不了集体困境。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调动药品研发的积极性,一方面通过政府调控提高药品的可及性,还可以通过社会互助机制、慈善机制进行制度补充,只有通过多机制联动,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用药难的问题。长期来看,“正版药”真的能救命!

 

最后,温馨提示大家:

得了病,不要喝酒!不要淋雨!

这是常识,请大家牢记!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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