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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海报抄没抄?这可复杂了…

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日前,热映电影《我不是药神》官方微博发布海报,庆祝电影票房突破25亿元,并表示将按照此前承诺,为白血病基金捐款。


但很快就有网友指出,庆祝海报和日本漫画《我的英雄学院》相似度极高,疑似抄袭。



从两幅图的对比来看,《药神》海报中的人物为电影人物的漫画版,可视作漫画中的人物的“换头”,几乎完全保留了动漫人物的组合、构图和动作,只是在颜色风格、人物衣着、部分背景上存在区别。有漫迷网友对该两幅图进行了对比解说:


《药神》海报将电影里的主角向动漫主角上套,绿谷出久变成了电影主角徐峥饰演的程勇,饭田天哉则变成了周一围饰演的曹勇,上鸣电气和八百万百连发型都不变就被直接套用,最可怜的是原作动漫“葡萄”峰田实,直接被画成了一头猪……


7月16日晚,《我不是药神》官方微博发出致歉声明,声明中表示电影海报整体设计与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雷同,涉嫌侵权,作为电影新媒体海报制作方,正经图画在此向广大网友真诚致歉。


随后,有海贼王粉丝论坛TalkOP网友发现,此前《我不是药神》官方微博庆祝票房破15亿和20亿时分别使用的海报还涉嫌抄袭了日本动漫《海贼王》。网友称,破15亿海报的体画面涉嫌抄袭海贼王的一张彩页,而海贼王彩页中乔巴的位置,《药神》图中是牧师的动画形象,涉嫌抄袭了海贼王的某个扉页。而破20亿海报,网友表示其至少抄了海贼王连载初期海报的娜美和路人。


来源:@鹰目话道TalkOP


许多网友不无遗憾地表示,《我不是药神》电影热映本已收获可喜的成功,但在海报涉嫌抄袭这事上,暗合了电影“仿制药”的主题。网友希望海报设计者能站出来,向《我的英雄学院》的原作者堀越耕平和《海贼王》的原作者尾田荣一郎道歉。


此外,在7月10日,画家陈哈也在博客中称,《我不是药神》票房破3亿的海报与他去年的画作《药不能停》雷同。

 

不过,也有其他网友表示,网友在海报设计抄袭判断上过于严苛了。假设《药神》海报确实是来源于日本动漫作品或国内画家,某些元素具有相似性,但已经作了较大的改动,看起来的视觉效果已经完全不同,且未体现原作的特征,难以判断为抄袭。


当大家都争论不休的时候,有必要对这事开展法律分析。但判断海报是否抄袭,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情。


海报的构成上,有背景、主体、文案几种元素。而设计师主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构图、字体、色调等设计语言,打造视觉焦点,平衡各元素的比重,来体现一定的思想。当这些元素被以相似的方式展现出来时,会让人有“抄袭”之感。


而从法律上说,海报整体可以是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如具有较高独创性)的集合体,也可以整体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如果海报要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则应该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其含有来自版权作品的内容;其次,争议部分的表达实质性相似;第三,被抄袭的内容须被排除在公有领域之外。


2012年,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涉嫌侵权当代著名画家许钦松先生的《岭云带雨》画作局部,也引来争议。当时海报设计者张发财表示,他受朋友所托,用筷子和山水画结合的创意制作而成,后发现海报中山水画非古人之作,于是通过各种途径联系许钦松,并诚挚道歉。这起事件也值得海报设计者借鉴:必须审查使用素材的来源,如果并非来源于公有领域,则不能避免侵权风险。

《舌尖上的中国》海报


许钦松画作《岭云带雨》(局部)


在讨论抄袭与借鉴的区别是什么的时候,必须明确,版权法只表达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我们就又回到了版权法中最基础也最难的问题——思想与表达的界限。而这必须予以个案讨论。

 

有许多设计语言可以是常见表达,同样也不能因为相似就认定抄袭。设计师有时候不得不借鉴前人的设计风格,难以完全打破现有的“套路”。这一点在电影海报身上尤为明显,因为电影海报要体现电影的主题,就可能在某一类型电影中采用相似的设计语言,很难走出“俗套”——


在科幻片中采用黑色背景、星空、战舰等展现宇宙的元素;

在战争片中采用红色火光、角色呐喊、人物对阵、兵器相接等;

在爱情片中采用的爱心、礼物元素以及展现男女亲昵姿势的形象;

在奇幻片中,用彩色光电效果代表力量或魔法;

在恐怖片中展现绿色光源、鲜血、爪痕等令人容易产生恐惧联想等。


图来源:知乎作者 阳处父


极端的例子:(可往下拉)

图片来源于新浪微博


因此,如果你发现许多海报长得像,一方面是当前有限的设计水平下有限的设计空间,另一方面,它们相似的只是“思想”,而非独创性的表达。排除了电影中的人物肖像、公有领域的内容,可能也没有什么独创性的内容剩下了,毕竟谁也不能垄断这些设计,我国对美术作品独创性认定水平本来也相对较低。从这个角度来说,许多所谓的国产电影海报“抄袭”,从表达层面来说可能较难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侵权,如果只“借鉴”了其设计的思想,说得好听些也许就是“撞梗”或者说巧合。


比如这种,不排除是巧合:(可往下拉)


有的可能有很重的模仿痕迹,但找谁说理去?当然也会有人认为这样已经不能忍了:(可往下拉)

以上图片整理自知乎、Fanpiece等


回到《药神》的海报事件,虽然使用了日本动漫的人物动作和构图,但是原作除去人物形象衣着、背景等,剩下的内容是构图、站位和动作,仍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完整表达,其复杂程度如何,是否可以被通常表达所排除,即是否能单独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这在法律上仍可以讨论。假设权利人真的起诉到法院,裁判者的自由心证也会存在差别:也许有的法官会认为这种动作和构图安排已经超出了巧合的程度,也许有的法官会认为整体并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也是版权研究的魅力。


对于各种抄袭事件,我们要在情感上和法律上区分态度。既然道德上的指责不可避免,我们就要呼吁设计者能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在电影立项之初就接触创作团队,把握影片思想精髓,不断探索更多的设计可能性,独立设计出优秀的作品。SH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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