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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明“禁止转载”就可以直接使用吗? ——微信公号如何规范转载文章

杭州协力知产团队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根据《2017 年微信经济数据报告》和《2017 微信用户研究和商机洞察》数据,截至 2017 年底微信公众号已超过1000万个,已成为用户在微信平台上使用的主要功能之一。海量的内容通过微信平台传播、流动、被阅读、使用,又衍生为新的作品,因此越来越多的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以及很多微信公众号侵权而不自知。

自媒体环境下,“作品二次传播”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基于自媒体平台上提供的分享传播技术入口,比如通过微信平台上的“分享至朋友圈”的功能分享到个人朋友圈。


第二种,是将他人的作品转载到自己的平台上登载,寄转载的形式。

对于第一种形式,由于是通过平台的技术入口,因此会完整的保留作品的原有发表形式,包括作者署名、作品的完整性等等。在微信的现有技术环境下,对这种形式的风险是没有任何限制,公众号的作者们也是心知肚明的。


在本文中要讨论的是第二种转载模式。很多人误认为网络自媒体转载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其实不然,一不小心,就将构成侵权。


问题点

如果权利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那么100%是无法转载的。如果权利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的情况下,那么要做到哪几点才能够避免侵权呢?


1. 是否还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2. 是否还需要支付报酬?


3. 是否还需要注明作者和来源?


转载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吗?


1、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极低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里,只有2种可能有点接近:“(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但按常理理解,如果是转载的话,应该指的是原封不动的转载或者至少大部分的直接使用,因此不太可能属于适当引用。并且合理使用的前提是非营利性,而大部分公众号很难排除其商业属性,因此,不属于前述第22条第(二)项的规定。


如转载的是时事新闻或时事性文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单纯事实消息”。而时事性文章是指在进行时事新闻报道时对新闻做夹叙夹议的报道,因此时事性文章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如果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那么是属于“合理使用”。 如果属于合理使用,则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但需要表明权利人和出处。但是,《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包括“宗教问题”,因此,如网络媒体转载的是有关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需要留意。但《著作权法》属于法律,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如果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因此,网络媒体要仔细判断自己转载的文章是不是属于时事性文章,否则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转载是否属于法定许可?


2、自媒体转载已发表作品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对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但是,这里的法定许可并未拓展到网络环境中。   


【立法变化】曾经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将网络未经许可转载也列入了法定许可的范围,但在后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的规定>》都删除了这条规定。并且,《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意味着自媒体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仍属于侵权,无论该作品是通过纸煤发表的还是网络媒体发表的。


既然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那么无论著作权人是否声明不得转载、摘编,都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等在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记得找对权利人征得许可


3、既然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记得找对权利人


转载要获得谁的许可呢?当然是著作权人。如果仅获得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企业的许可,仍然有侵权的可能性。


拿微信公众号举例,作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微信公众号内部的员工创作的作品;二是由外部的投稿人员投稿的作品。


对于第一种员工创造的作品情形,一般情况下,自媒体转载的作品类型主要为文字作品,即使属于职务作品,除非作者和公司内部约定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单位,否则著作权还是属于作者。就算取得了自媒体运营主体的许可,原作者还是可以主张侵权。对于第二种情形,更不用说了,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因此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找对了著作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只有在该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情形下,除署名权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内容由单位享有。


其他注意点


4、即使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找对了权利人,并且获得了许可,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是纸媒“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无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形,法律都规定需要注明作者和来源,否则将承担责任,更何况是不适用“法定许可“的网络自媒体的转载。因此,记得规范标注作者和来源,避免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


并且,有的公众号会对转载的文章作删减或其他形式的改动,也要小心是否获得了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总结


综合上文的分析,微信公众号或微博等等自媒体在转载他人文章时,记得:


1、找对权利人获得合法的许可;

2、改变作品内容记得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3、注明作者和来源,不要突破转载的合法边界。


对于原创文章的权利人来说,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侵权转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寻求其他法律途经。


来源: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座4层G12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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