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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IP知多少?从习总书记关心的一件大事说起

High Five Team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 引 言 ★

在201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旨演讲中宣布中国要干10件事,其中第10件事就是今年11月,将在上海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5 月,习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再次宣布,中国将从 2018 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用习总书记的话说,这不是一般性的会展,而是我们主动开放市场的重大政策宣示和行动。 


7月27日,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上海召开“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集中执法百日行动大会。7月3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百日行动方案》,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据悉,进博会举办期间将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机构,接受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咨询供咨询人参考。


可见,各部门对首届进博会知识产权保护都十分重视,一起来了解一下与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吧。

 China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 (CIIE)


一、展会的知识产权意义


(一)专利的新颖性

【法条链接】

《专利法》(2008)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分析】

纵观国际条约和各国专利法,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在采用先申请制的国家,新颖性的判断时点以申请日为准,《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申请人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这对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大有裨益。对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临时保护起源于《巴黎公约》第11条。需要注意的是,“首次”展出仅仅意味着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展出必须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之前的6个月之内,若超出6个月就会使展出的发明丧失新颖性,并没有排除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6个月内在不同的国际展览会上多次展出其发明创造。[1]


关于新颖性和优先权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申请人可同时享有优先权和新颖性宽限期,且优先权期限仍然从首次申请之日起算。比较而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局采取的是与我国相反的作法,即申请人不能同时享有优先权和新颖性宽限期,即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前6个月之前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则丧失新颖性。对此,《巴黎公约》第11条第2款的态度是:“该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如果随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限应当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计算。”可见,我国和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均未违反《巴黎公约》,只不过我国采取了最宽松的做法,而欧洲专利局采取了最严格的做法。


(二)商标的优先权

【法条链接】

《商标法》(2013)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分析】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工业产权申请程序上的特别规定。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内容,国际展览会的商标优先权也是此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与外观设计相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二、国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梳理


(一)保护办法及细则类

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发布。

2.《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发布。

3.《义乌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义乌市政府2008年发布,义乌市会展办、科技局、工商局、文广新局2011年修订。

4.《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发布,2012年修订。

5.《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发布。

6.《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05年发布。


(二)大型展会特别规定

1.《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中国对外贸易中心2017年修正。

链接:http://www.cantonfair.org.cn/cn/common/detail.aspx?oid=11062

2.《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关于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2018年发布。

链接:https://www.ciie.org/zbh/zsjfcl/


(三)北京、广州、厦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比表

规定内容

北京

广州

厦门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展会的审批/登记/告知

×

告知

需要进驻展会现场的情况

×

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制度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

×

部分义务履行的时间限制

×

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

×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

×

×

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主办方

参展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含参展方责任)

需要设立投诉机构的情况

×

主办方应公示/公布投诉方式

部分义务履行的时间限制

×

×

知识产权备案、公示制度

×

×

发生知识产权投诉或举报时的义务

信息的妥善保存义务

×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

可以邀请仲裁机构进驻提供现场仲裁服务

×

×

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

被投诉人在被告知涉嫌侵权后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投诉人恶意投诉的责任


(四)小结

通过上诉梳理可知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北京、广州和厦门是展会数量、规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均走在全国前列的三市,通过对比表分析,三市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蓝本制定的地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均存在规定不周延之处。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仅有一个案例涉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4号】,法官在裁决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纠纷时多适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此外,可以发现作为会展经济领跑全国的上海市尚未制定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05年发布的《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仅涉及展会专利权保护问题。


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一)专利

根据《专利法》之规定,展会的专利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在展览会上许诺销售或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2)假冒专利的行为。


展会专利侵权行为的对象既涉及展品也涉及展具设计。例如,在2018年4月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上,河北一家企业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投诉广东一家企业展出的塑料压花设备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这台设备撤展。[2]从广交会的统计数据来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案件七成以上为专利侵权投诉案件,其中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占专利侵权投诉案件的七成以上。[3]可见外观设计侵权是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在于仿冒的成本很低。


【典型案例】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48号


(二)商标

参展商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属于侵犯商标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行为。在展览会上仿冒驰名商标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以广交会为例,第97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47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32%;第98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16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24%。


(三)著作权

展会的著作权侵权包括宣传资料侵权、展品本身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及展会使用背景音乐侵权等。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展会多为画展、图书展、摄影展等。


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一)行政管理部门

展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进行各种知识产权培训,检查、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走进展会现场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商进行撤展,对不履行接受权利人投诉义务、不配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展会举办方进行处罚等。由于展会一般时间很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展会主办方

展会主办方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有关展会的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保证条款,可以要求参展商提交展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并存档。制定关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展会应邀请相关专家进驻,主动参与调解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参展商

参展商既要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首先,对于参展的产品,符合法律条件的,参展商应当及时申请专利权、进行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做好知识产权防御工作。


其次,在参展时规范使用标识,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宣传资料的制作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最后,若是在展会期间收到他人的投诉,应当沉着应对,通过投诉材料进行权利比对,如果可能涉嫌侵权应当配合展会主办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撤展工作,并采取措施止损;倘若可以确定对方是恶意投诉则应当积极进行答辩应对。


(四)权利人

非参展商权利人应关注展会信息,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如固定证据,向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投诉,对于侵权行为严重、损失较大的情形,可及时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需要了解展会当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和程序,认为构成侵权的可以委托律师发警告函。


 

注释

[1]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239页。

[2] 新浪网:《“练兵”进口博览会知产保护 市知识产权局展会现场调研处理参展商专利纠纷》,载https://news.sina.cn/gn/2018-08-07/detail-ihhkusks7878434.d.html。

[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官网:《如何防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载http://www.cantonfair.org.cn/html/cantonfair/cn/info/2016-04/38954.shtml。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High Five暑期社会实践队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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