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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吗?

IP知微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简称奇虎诉江民案),被誉为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直至2014 年通过第六十八号令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才放开了对GUI外观设计保护的限制。


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2月发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是否在我国《专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被正式提上修法议程,但理论界对此仍然莫衷一是。


支持观点


支持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理由在于:


第一,产业利益的迫切需求。在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的改进余地已经不大,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在未来会有更为旺盛的需求。[1]


第二,有利于创新。北京高院认为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我国专利法应当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2]曹新明教授也指出,无论是从企业产品设计创新的角度,还是从设计发展规律来看,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都已经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3]


第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可能会因为GUI相同但所附的产品不同而不构成侵权,这与GUI 保护创意设计本身的目的相悖。[4]


第四,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对GUI 采取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我国GUI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缺失,致使在国外授权的GUI 局部外观设计在我国无法获得保护。[5]


反对观点


反对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理由在于:


第一,过度扩大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一些观点认为部分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太大,认为对该部分外观设计授权后,任何产品、任何位置都将得到保护。[6]一旦对外观设计给予部分保护,就意味着外观设计的载体不再是整个产品,而仅仅是产品的一部分,尤其可能是一件产品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7]


第二,引入外观设计制度不应操之过急。尹新天教授对此持谨慎态度,指出其他国家允许对部分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时间还不长,我们需要时间来观察这些国家的实际实行状况,评价其效果和利弊。


另外,提供部分外观设计需要建立一整套与之相关的制度,并且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引入外观设计制度需要从长计议。[8]


总结: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利大于弊


从上文关于是否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观点分析可知,持支持和反对态度的观点各有千秋。总的来说,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利大于弊。


首先,现有侵权判定规则不能有力保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


在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GUI申请人必须把外观设计固定在特定地体现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上作为整体申请,在侵权判定过程中,法官会首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与GUI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则GUI申请名称中的产品就会起到限定作用,缩小了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增加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如果不能给予其有力保护,那么申请人花费时间和精力申请GUI的意义何在呢?保护的不力必定挫伤GUI申请人的积极性。


其次,与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接轨的必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到国外申请外观设计,也有数量众多的国外企业到我国申请外观设计。我国由于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情形。一方面,在国外申请的局部外观设计需要将照片或图片中产品的“虚线”改变为“实线”后才可以申请保护,但这种改变又可能因为“主题”的改变,不享有优先权。另一方面,我国连同产品作为整体申请的GUI 外观设计,在向国外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时,也可能面临因为“主题不同”而不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最后,反对观点的担忧是可以克服的。


其一,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下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前提首先要确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其二,部分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还受到该部分的用途和功能以及该部分在产品上的位置和大小的限制。


其三,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仅仅是借他山之石,并非全然照搬,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构建,其他国家在实践中出现的不足之处正是我国可以改进之处。

 

 

注释

[1] 参见袁真富、朱华:《“部分外观设计”的制度设计及其影响——以美国部分外观设计审查实践为借鉴》,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年第11期。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43页。

[3] 参见曹新明:《我国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4期。

[4][5] 参见黄细江:《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新论—苹果诉三星案引发的思考》,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3期。

[6] 参见刘桂荣:《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探讨》,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3期。

[7] 参见吴观乐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38页。

[8] 参见尹新天:《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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