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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能否随店铺一并转让

蔡伟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作者: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案情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系“薇薇新娘”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时间为2004年。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霞浦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薇薇新娘”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称原告商标注册时间为2004年,而被告名称最初的登记时间为2006年,该名称登记时,原告商标并不具备任何知名度,且原被告经营地域相隔较远,被告并无攀附恶意,其名称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在经营活动中属于合理使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审理查明,被告目前的经营者林某系于2016年从之前的经营者李某处整体受让该摄影楼,摄影楼目前的名称是在之前的名称注销后重新登记的,但名称均为“霞浦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个体工商户的店铺被整体转让时,其名称(字号)权益能否随店铺转让一并由新的经营者继受取得。


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转让,而且本案中摄影楼新的经营者是在原名称注销后才重新登记取得名称,所以之前的名称的权益不能当然由新的经营者继受


本案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以及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应以经营者林某重新登记摄影楼名称的时间作为分界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被告目前的名称系重新登记取得,但与一般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存在本质不同,经营者林某系从之前的经营者手中整体受让取得摄影楼,则之前摄影楼的名称(字号)权益亦一并转让给新的经营者,虽然摄影楼目前的名称系重新登记,但这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转让后的管理需要,并不影响新的经营者对名称权益的继受取得故本案应当以摄影楼最初的名称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时间点。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具有法律依据。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及名称登记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上述法规和规章中虽没有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转让,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可见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转让是明确的。《民法总则》施行后,虽然没有继续对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转让作出相应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转让问题持否定态度。


由于《民法总则》施行后暂时不废除《民法通则》,只是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时候应适用《民法总则》,所以《民法通则》仍可适用。另外,《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除了在预先核准的保留期内的情形之外,应当允许转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第三十条同时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与企业名称一样,是市场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者重要的营业标识,消费者或者购买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而识别商品来源。个体工商户通过长期经营和宣传推广而使其名称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实际上已经使个体工商户名称成为一类和商标权一样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产权权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权利人自然可以对其进行正当使用和转让。


2.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权益可以随店铺的整体转让由新的经营者继受。如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亦属于一类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产权权益。


在个体工商户进行整体转让时(通说为“盘店”),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一并转让,名称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权益应当由新的经营者继受。虽然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需要到工商部门对之前的营业执照及名称进行注销,如《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凭整体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但这只是工商部门对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管理需要,并不意味原来的名称被注销后其权益则归于消亡。新登记的名称可以与之前的名称相同,且承继之前名称所包含的权益。


一些个体工商户因为经营状况良好,已经在消费者当中建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其名称也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如果在经营活动整体转让时,不认为名称的权益可以由新的经营者经受,则会使好的经营资源被浪费。所以本案中,林某经营的“霞浦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虽然是在2016年重新登记的名称,但基于店铺的整体转让而继受了之前名称的权益。


故判断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当以摄影楼最初的登记时间即2006年为分界点。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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