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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案中应否设定酌定赔偿额不低于10万元之辩

黛印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文/黛印


2019年3月两会上,出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取消《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中的10万元赔偿下限规定”的提案内容。笔者发现,在微信朋友圈中对此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拟定的条款,当然不是个别立法参与者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心血来潮之神笔,而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在全国最高议政级别会议上郑重提出的议案,更应当是当事法官在审判立场上体系总结得出的由衷之言。


在这一争议中,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提案更能引起笔者的共鸣,简述理由如下:

一、逻辑上,一刀切的规定不可避免造成“恶”果


笔者曾在法院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经历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年月。那时,不少以维权诉讼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实体组织或个体,为了谋求最大利益,将大量街边个体户列为被告,使他们第一次走进法庭应诉。


由于他们难以组织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过错特别是有“合法来源”(笔者最近的一个案件,原告把个体户销售商作为连接点因素与生产商一起起诉,生厂商也确认产品是其销售给该个体户,但法院在判决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时,却仍将该个体户没有证据证明合法来源作为理由之一)。


根据笔者在送达和证据保全过程中的亲身感受,其中不少个体户,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但实际获益却不可能超过1万元。面对该等个体户被告,如果我们一刀切地判决其承担10万元经济赔偿金,难道不可以说是“恶”果吗?


二、现实中,一刀切的10万元下限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


10万元,对掌握立法权的精英阶层而言,从金额上判断也许并不高,从心理上判断似乎也心安理得,谁让你侵权呢。10万元,对于高居庙堂行使审判权的部分法官来说,也许仅仅只是个数字。但是,这对于谋一口饭来吃的基层民众而言,可能是一家人一年、两年甚至多年才能积累起来的财富。


笔者见过不少过年时节(往往也只有过年,才会回到农村)“一分钱逼倒英雄汉”的情景,对于这些人,10万元可能就是生命的价值,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可能会断了一家人的前程,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当然,10万元在大部分一线法官的心中,也还是沉甸甸的,但如果将10万元的判赔下限被写进成文法,法官们将面临对抗法律判决1、2万元,还是对抗良心判决10万元的艰难抉择。


笔者认为,法律不应该将法官推到这样两难的境地,让他们承担不可承受的良心之重,宁可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审判中,酌定赔偿原则适用普遍,其影响面较广,不能不考虑其社会效果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适用定额赔偿(或曰酌定赔偿)确定判决赔偿额的占据主要部分,这一点相信是知识产权法律界的共识,因此,笔者不再上互联网搜索相关数据予以证明。如果法律设定了酌定赔偿的下限,比如《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的10万元下限,将使原本法官根据内心自由心证认为没有必要判决10元赔偿金额的案件无一例外的提高到10万元,鉴于按定额赔偿原则确定判决赔偿金额的案件比例本身较高,法律一旦这样改,其影响面之广不是可以忽视的。


笔者认为,酌定赔偿之法律规定,设置下限没有必要,上限甚至可以提高。


我们要做的是:一、完善证据制度,破解举证难的问题,从而减少酌定赔偿原则的适用;二、相信法官,保障法官免受不法干预,让法官在法律授权下以善良之心自由确定赔偿额。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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