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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王晶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最近,知乎上有一个问题受到了知产人士的热议——


近年来,知识产权受到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国内自媒体抄袭、「洗稿」、不规范转载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面对自媒体侵权行为,原创者们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才能有效维权,而获得的收益却相当有限。创作者们希望通过更为便捷高效的方式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脑力劳动成果。


因此,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杨德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还有一些法律大V都参与了讨论。


针对此问题,来自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晶律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觉得“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一个错觉。


知识产权侵权大概包括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等,因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益往往不好举证,故而无论是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都规定了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判决的一个数额区间,这个区间为,著作权法最高50万,专利法100万,商标法300万,反不正当竞争法300万,就这个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而言,我觉得并不低,换言之,维权获益至少从表面上来说不低。


我们再回到目前的司法实践,在江苏南京地区,著作权侵权这块,未经许可使用一张图片法院判赔大概在3000元左右,而目前的图片的商业许可一般都达不到这样的价格,而这样的一张图片可能仅体现为一张毫无特色的摄影图片(有的图片商业价值有限)。如果作品本身比较著名,那么法院判赔会更高,比如近年来的一些热点IP案件,像琼瑶诉于正,金庸诉江南。再看商标侵权的案例,法院的判赔也是逐年走高,比如新百伦案等。专利侵权的案件也是如此,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专利侵权的被告,仅仅是制造使用了一台机器(机器本身2-3万元),就被判赔十几万,几乎让被告破产(被告是一家小公司)。从这些司法实践来看,我觉得维权的获益也不能说低


谈完维权的获益之外,再谈谈维权的成本。我个人认为所有的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最大的成本就是时间成本


在我国,民事诉讼一审需要六个月,二审三个月,这中间再加上一二审法院的衔接时间,一年的时间差不多就过去了,有时候双方还会走再审,具体到比较复杂的技术案件,超审限是很正常的。而这段时间,对于原告来说,即便官司打赢了,可能也错失了很多商业机会。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金钱成本,可能大部分人不是很了解,在我看来已经比较低了。这里的金钱成本大概包括了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


先谈律师费,知产案件的律师费不好收,一是因为知产案件没有确定的诉讼标的数额;二是知产案件的判赔额也是不确定的。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知产案件律师费不好计算和收取。一般来说,目前知产案件采取半风险代理的方式会很多,也就是先收取一部分律师费然后再根据赔偿额的比例收取,比如1w+30%,这样既能减轻当事人的给付律师费的压力,也能提高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除了律师费之外,就是公证费,南京公证费用一般再2000元左右,诉讼费的话如果标的是10w,那么诉讼费在2300元


总结一下,诉讼标的在10w的案件,前期成本大概在1.5w元左右。需要说明的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已经支付的维权合理费用都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这样一算,对于胜诉无疑的案件维权好像也没有金钱成本。


那我们再来看看侵权的成本。在我看来,知识产权侵权也是需要成本的,除了著作权领域那种简单的复制之外,可能确实不需要什么成本,但是像商标侵权、专利侵权都要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之所以大家认为侵权的成本低,主要是因为侵权所带来的法律责任轻,这是根本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刚才我大概也分析了民事责任承担的可能,但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维权程度的增强,更多的需要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整体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


先说民事维权。经过我的分析,民事维权实际上并不是维权成本高,或者说虽然民事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比较高(对于自然人的创作者而言即便是1.5w的维权成本可能也比较高了),但只要走下去,获益不会太差但是问题在于,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有多少人愿意第一时间把案件交给律师去处理呢?


中国人骨子里是厌诉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想到打官司,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更多的时候常采用的手段是投诉。然而投诉并不能解决问题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缺乏有力的行政监管


这种缺乏,一方面是缺乏法律规章的支撑,一方面是基层行政人员对于很多知识产权侵权无法准确界定。答主在很多商标行政投诉的场合就发现很多行政人员对于商标侵权概念是模糊的,行政人员尚不能做到准确界定,又如何能够做到严格执法。毕竟知识产权侵权不像广告违规好界定,一则广告用了“最”字,大多数行政人员还是比较好界定的。


同时,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未给予足够关注


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刑代民的,但是自从近现代法律的改革以来,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的承担一直有着“入罪难”的问题。而中国人其实是很害怕牢狱之灾的,如果不坐牢,大抵从心里对于法律的敬畏就没有那么深了。


我国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该节的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司法解释层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涉及了部分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条文。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 36号)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做了相应的规定。


目前商业秘密刑事亦涉及民事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那么这些罪的入罪标准又如何呢,大家可以看我下面总结的表格,基本上达到3万元才能入罪,而在英美法系,入罪的金额可能才几十元,因为在英美法系,侵犯知识产权跟盗窃罪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因此,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缺失才是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得不到有力维护的根本原因


另外还有一点,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区别仅在于金额不同,换言之,属于以民代刑有些罪名相当不实用。比如假冒专利罪,这个罪在实践中很少发生,大家可以去检索最近这几年的裁判文书就可以知道,根本原因是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在中国,未经许可制造他人的专利,即便获利上千万也不会面临刑事责任,而只要在产品上标注一个假的专利号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也未能达到罪责刑的相统一。


综上,我总结一下我的观点如下: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责任承担不算“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只是国人不太愿意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2、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欠缺主要是行政监管和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到位导致。比如酒驾,一旦入刑,就好办多了。


3、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大家维权的方式不太对。比如投诉之类,治标不治本,导致大家会心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错觉,一定要走诉讼啊。


4、跟中国的法治一样,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需要全社会的提高,单单靠司法解决不了问题。


王晶律师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多年专利代理人执业经验,业务主要集中在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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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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