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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路虎案之冷思考

一竿风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前情回顾


近日,“陆风X7车型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抄袭路虎揽胜极光”的消息受到各大媒体广泛的关注。据媒体报道,北京朝阳区法院近日裁定,“中国江铃汽车生产的陆风E32型越野车(即陆风X7)汽车,有5项车型设计是直接抄袭了路虎揽胜Evoque(即揽胜极光)的设计,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导,侵害了路虎公司的利益。综上,陆风X7汽车的生产、销售和营销推广应立即停止。此外,江铃汽车还必须向捷豹路虎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路虎与陆风之争


英国捷豹路虎公司(简称“路虎”)与中国陆风汽车公司(简称“陆风”),两家汽车制造商交手不下三次!


01

商标

路虎(LANDROVER)陆风(LANDWIND)商标之争可追溯到2006年,陆风进军欧盟时,因陆风注册的英文商标“LANDWIND”与路虎的“LANDROVER”过于相像,被路虎告上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最终陆风获得“LANDWIND”在欧盟的注册商标。[1]


“路虎”的商标(左),“陆风”的商标(右)(图片来自: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934638?sort=created)



02

外观专利

2011年11月24日路虎在中国申请了极光车型外观设计专利(CN201130436459.3);两年后,2013年11月6日陆风也在中国申请了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CN201330528226.5)。两件外观专利的视图以及

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CN201330528226.5)五面视图如下。


随后,路虎和陆风相继对彼此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2016年,两件外观设计专利均被对方无效成功(无效案的决定书和判决书请参考:《路虎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陆风依然被判构成对路虎的抄袭》)[2]路虎和陆风都赢了也都输了,但陆风外观专利因路虎揽胜极光车车辆的在先销售而被无效,而路虎因自己在2010年12月广州车展的提前亮相而丧失极光车型的外观专利,路虎输的不值!


03

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

陆风2015年8月推出陆风X7车型,与2011年问世的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设计颇为相似,“外观方面,陆风X7劲越整体采用了现款车型的设计,依旧借鉴了类似极光的外形设计,但是对外部细节进行了调整。前进气格栅采用了熏黑设计,中网中间的镀铬装饰条位置也进行了下移,与大灯的LED日间行车灯相连,提升了前脸的精致感。前保险杠造型更运动。另外,大灯内部结构也有所调整,点亮后辨识度更高。”[3]


汽车设计相似到何种程度属于抄袭,差别达到何种程度属于合理借鉴,的确没有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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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车辆实物比对图(图片来自:太平洋汽车网

https://price.pcauto.com.cn/choose_photo.jsp?mid=79480,78203)


据报道,2016年6月路虎以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江铃汽车公司,指控该公司的陆风X7车型涉嫌抄袭路虎揽胜极光的车型设计。


2019年3月13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朝阳法院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


而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朝阳法院未支持捷豹路虎公司认为江铃公司和达畅陆风公司涉案行为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驳回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4]


注:由于路虎与陆风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文书尚未公布,本文关于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案的分析基于《独家!“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判决详情来了》,如有出入,以判决文书为准。


对此,西方媒体《Lawsuit》称:“Score one for western automakers!(西方汽车制造商赢得一分)”。


捷豹路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基思•本杰明(Keith Benjamin)表示他们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这会进一步增加他们对中国法庭有关知识产权案裁决的信心。其还表示:“这一裁决清楚地表明,法律得到了适当的实施,以保护消费者,维护他们的权利,使他们不被混淆或误导,同时保护企业在设计和创新方面的投资。”[5]


不正当竞争案中,路虎赢了!



二、无效案之思考


路虎与陆风三次过招中,陆风E32车型外观专利(CN201330528226.5)无效案一波三折,先后经历了被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2016年6月3日,复审委第29146号决定),2018年3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撤销复审委决定,再到2018年11月28日北京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复审委决定。最终,陆风外观专利被宣告无效。


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外观专利(CN201130436459.3)因路虎广州车展的在先公开,于2016年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


尽管路虎在不正当竞争案中一审胜诉,但路虎丢了揽胜极光车型这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显然没有把握好中国专利“先申请制”和“新颖性宽限期”。


(一)切记“先申请,后公开”


我国专利采取先申请(“先到先得”)和绝对新颖性制度。在先公开(包括自己公开,包括在世界各地的公开)也会影响自己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以新颖性宽限期为例外)。作为发明创造者,在公开发明创造之前必须先行申请专利,而后才可以公开亮相(比如,在论坛上发文章和软件、展会上发布产品、网上销售等公开)。否则,一不小心可能葬送了自家专利。


(二)慎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发明创造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则因丧失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该原则以新颖性宽限期为例外。大多数国家都有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申请之前的某些公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新颖性宽限期分为广义宽限期和狭义宽限期。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方面,美日欧采用了12个月的广义宽限期。而我国采用6个月的狭义宽限期,且没有区分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三者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欧美等地区和国家享有的广义宽限期在中国并不适用。从时间上看,路虎于2010年12月在广州车展上公开展示极光车型,距离2011年11月24日路虎提出其外观专利申请(CN201130436459.3),大约一年时间。若是路虎误把欧盟外观设计的12个月广义宽限期看作中国的宽限期而丧失该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说路虎对中国专利的宽限期制度了解不足。[6]


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制度有所差异,这也为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敲响警钟,务必运用好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免水土不服。


鉴于许多国内外企业栽在“在先公开”这个坎儿上,笔者在此对中国专利的宽限期制度略作介绍(熟悉中国专利法的观众可以跳过)。


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不丧失新颖性:

情形一,展会首发,即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情形二,会议首发,即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情形三,被他人泄露,即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 新颖性宽限期的时间限制

新颖性宽限期只能宽限至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优惠期。公开后超过六个月才提交专利申请的,不享有该宽限期,即,该公开会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取或被宣告无效。


2. 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条件

对于情形一,限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外国主办中国不承认的展会不算,展会上没有国际产品的不算)上“首次展出“(第二次展出不算,且只能纯展出)。对于情形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会议有一定级别要求,只能宽限至在会议上发表,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不算)上”首次发表“(第二次发表不算)。


3. 新颖性宽限期的取得程序

对于情形一和情形二,在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予以声明,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就不能享受该宽限期。对于情形三,主张宽限期的一方需要举证,例如证明他人未遵守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


4. 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

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处以某种手段获得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被公开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人而言,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而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简言之,宽限期并不能像优先权那样使申请日往前推。因此,自公开之日至提出专利申请的期间,若第三人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在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就提出了申请,则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导致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因此第三人的申请缺乏新颖性,第三人也得不到专利权。这项发明创造成就无法用专利法来保护了。


在中国“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适用条件较为严苛,申请专利之前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公开。


此次路虎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的证据是广州车展上路虎自己的展出,令人惋惜!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也是2018年3月26日(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对陆风外观设计无效决定的那一天),中国图形用户界面(GUI)侵权第一案中奇虎公司的GUI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无效理由同样是奇虎自己的在先公开:奇虎在申请专利之前在发布的“360安全卫士10.0”软件中自行公开了涉案GUI。


感慨时间和进程巧合之余,也希望这些因不了解专利制度而丧失权利的企业从中吸取教训,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避免前赴后继跌倒在自家门前的沟沟里。



三、路虎与陆风不正当竞争案之思考


据报道,路虎与陆风不正当竞争案的争议焦点为之一:捷豹路虎公司主张的“揽胜极光”车型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及达畅陆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朝阳法院认为,经过捷豹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故涉案“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的形状装潢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江铃公司使用在“陆风X7”汽车上的形状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7]


朝阳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判定江铃公司使用与路虎揽胜极光汽车近似的形状装潢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否恰当,笔者试作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适用时需要把握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时,才构成混淆。换言之,是否混淆,要从结果上进行判断。


(一)混淆和误认


1. 混淆和误认的主体


谁会混淆和误认这两款车?路人甲,瞄了一眼停在路边的揽胜极光和陆风X7,会不会混淆或误认这两辆车是同一款或来自同一厂商吗?可能会!买菜途中顺道走进车行瞄了一眼路虎揽胜极光和陆风X7的张大妈,会不会认为这两辆车是孪生兄弟?可能会!车行销售人员会把路虎揽胜极光和陆风X7搞混吗?肯定不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条款中,引人误认的“人”指的是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区别于无关人士和专业人士。本案中,混淆和误认的主体应当是普通购车者,而不是上面的路人甲、张大妈或车行销售人员。


陆风公司在陆风X7汽车上使用的形状装潢,是否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将其与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汽车这一商品较为特殊,笔者认为,由于品牌、购车渠道、价格等因素,购车者实际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很小, 绝大多数购车者不会把揽胜极光与陆风X7搞混。


2. 混淆和误认的对象


(1)商品来源的混淆

根据购买渠道和汽车品牌,普通购车者很少会认为陆风X7来自于路虎公司,或反之。两款车价格上至少相差十倍(陆风X7约十几万元,路虎揽胜极光约上百万元),相信普通购车者不会发生汽车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2)特定联系的混淆

普通购车者会不会误以为路虎揽胜极光这款汽车与陆风公司或陆风X7汽车存在商业上的特定关系,比如,路虎公司与陆风公司存在商业联合,路虎许可陆风使用该款车型设计,陆风X7是路虎旗下低配品牌?


本着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一般注意力来判断,在没有其他误导性宣传的情况下,有一定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的理性消费者不会仅凭两款车型设计相似而轻易认为两者存在商业上的特定关系。尤其是一手车消费者,一般不会误认为路虎与陆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商业关系。


二手车则不一样。二手车市场良莠不齐,二手车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往往低于一手车消费者,消费者有可能误以为路虎揽胜极光与陆风X7之间存在商业上的特定关系。二手车市场比一手车市场上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更高。


(二)引人误解的扩张解释


无论是把反法第六条引人误解中的“人”,即相关公众扩张解释成包括无关人员、专业人士,还是把混淆结果发生的时间点前移到第一眼混淆,亦或是把发生混淆的相关市场限于二手车市场,或许都超出了法律条文应有的含义。

对明确的法律条款不宜过度扩大解释,否则“引人误解”这一要件在法律适用时形同虚设,无异于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结果要件。


(三)搭便车或傍名牌行为对品牌的负面影响


汽车这一商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正牌车和山寨车,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条款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然而,搭便车或傍名牌的行为本身是否会影响正牌品牌形象,是否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会扰乱市场秩序,该不该用反法保护呢?


尽管相关公众不易发生误认或混淆,但倘若路人甲把路边的路虎车误认成了陆风车,揽胜极光的车主不开心了,毕竟人家买的是Land Rover。若路人甲把陆风车认成了路虎车,陆风车车主不会介意,甚至还有一丝窃喜:)品牌对个人有标签功能,汽车在中国不仅是代步工具,一定程度上也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对于潜在消费者,原本想买路虎揽胜的消费者看到满大街的同款山寨车,为避免“撞衫”可能转向其他品牌。


品牌形象方面,以抄袭为主的低价山寨车充斥汽车市场时,路虎品牌形象和商誉会遭到贬损,该款车型设计的显著性也会被市场上涌入的山寨车冲淡。


对整个市场而言,尤其在汽车消费观念不成熟的地区,山寨车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尽管某些特殊商品不易发生混淆,然而,当搭便车或者傍名牌的行为本身足以造成正牌品牌形象和商誉的减损或贬低,这些负面影响足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是否仍然适用反法第六条混淆条款,还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制,值得探讨。

 

回顾整个事件,就在一年前,2018年3月,当我们不敢大方承认揽胜极光与陆风X7车型外观如此相似时,我们在担忧什么?一年后,2019年3月,当我们以相关公众会发生混淆和误认为由判路虎赢了时,我们又在担忧什么?


这起案件中路虎赢了陆风,在中国汽车界具有里程碑意义。遏制“抄袭”、“雷同”之风也彰显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心。唯有自主创新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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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采信了路虎公司的判断证据,于2010年2月判定陆风与路虎商标纠纷案的获胜方是路虎。陆风认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过于偏袒路虎公司,于2010年4月向欧盟异议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上诉申请。这一次,陆风亮出了“杀手锏”:陆风的欧洲代理商LWMC公司已经于2008年赢得了对路虎商标纠纷案的胜利。既然在LWMC公司与路虎公司商标纠纷案中,LWMC公司获胜在先,那么,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应该判决陆风与路虎商标纠纷案的获胜方为陆风。否则,就是同一判决机构对同一案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法理前后矛盾。2011年6月,欧盟第二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定,核准“LANDWIND”商标在欧盟获注册保护。2011年11月,陆风“LANDWIND”商标终于正式获得欧盟注册证书。至此,从2005年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开始,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维权战终以陆风获胜结束。”请参考:《从陆风LANDWIND到路虎LANDROVER的思考》,http://auto.163.com/12/0418/07/7VBUHI4600084TV6.html


[2]《路虎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陆风依然被判构成对路虎的抄袭》https://mp.weixin.qq.com/s/G9pWiedsPi2dhq4R3NZxKA


[3]《陆风X7劲越正式上市 售价12.98万元起》,http://auto.sina.com.cn/newcar/x/2017-10-31/detail-ifynfvar5387772.shtml


[4]《独家!“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判决详情来了》,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I3NjAyMg==&mid=2649670716&idx=1&sn=0a3fed408ed57b875ef0f2c9d0fbf2a6&chksm=871829e5b06fa0f34dba2fadcd556f4d2a18af22bc57a8892ca14c51f2c17201af1aa03be6af&mpshare=1&scene=1&srcid=0326ZUJ3gGJUUfw6Z6TdjtQO#rd


[5]《重磅|法院判决:路虎极光赢了,江铃陆风X7立即停产》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UxNDg1NA==&mid=2653052171&idx=1&sn=df4d21fa1deb09e9217f867d64fcfae0&chksm=bd21ad828a562494974d6543d0aafd823d08156cbccbaccea389a6e9821f17bdec33b4395a3e&mpshare=1&scene=1&srcid=0324TrvYdsQuwpgIgIcLrPbu#rd


[6]从比较法上的整体情况看,宽限期分为广义宽限期和狭义宽限期,前者涵盖外观设计申请日前12月内设计者本人及从其处得知设计信息的人所做的公开和第三人违反保密协议所做的公开,后者仅包括申请日前6个月内设计者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在官方指定或承认的展会、展览中的公开及第三人未经权利许可的公开。98/71号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6条第2段规定,在对成员国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和自体特征进行审查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开不予考虑:设计者、其权利继承人,或因信息提供或其他行为而从设计者或其权利继承人那里得知设计的第三人,申请日前的12个月内的公开,有优先权的申请,则是优先权日前的12月内的公开。 第6条第3段规定,第2段也适用于因对设计者或其权利继承人的权利滥用而导致的公开。但在发明专利领域,欧洲专利公约和成员国国内专利法均采用狭义宽限期。请参考:《外观设计法律和实践中的新颖性宽限期》,http://www.iprdaily.cn/article1_3410_20140825.html


[7]《独家!“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判决详情来了》,请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I3NjAyMg==&mid=2649670716&idx=1&sn=0a3fed408ed57b875ef0f2c9d0fbf2a6&chksm=871829e5b06fa0f34dba2fadcd556f4d2a18af22bc57a8892ca14c51f2c17201af1aa03be6af&mpshare=1&scene=1&srcid=0326ZUJ3gGJUUfw6Z6TdjtQO#rd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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