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标延伸注册?没那么简单
随着市场竞争的多元化,一些企业对旗下不同产品进行布局拓展和定位细分。企业在拓展新市场时,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之前已注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存在关联,就可能延续在先商标的商誉。这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对品牌形象的认同,也为企业节约了宣传广告营销的成本。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商标只要具备近似特点就可以成为基础商标的延伸商标的。这不,每次开庭,总有商标申请人拿商标延伸注册说事儿,说了半天,有些不符合商标延伸注册的条件,有些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最终能够得到支持的不在多数。应广大群众的呼声,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商标延伸注册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百合花有“百年好合”的美好寓意,在民间与幸福姻缘似乎有着或多或少的羁绊。某婚恋网站A公司深谙此道,在已经获准注册的“百合幸福及图”商标基础上,又扩展企业的商标版图,申请注册“百合幸福”商标,并指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上。
但是,一枚其他公司在先申请的商标—— “幸福百合WELL-BEING OF LILY”成了拦路虎。因为它与A公司申请的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和服务类似,商标局、商评委均驳回了A公司的注册申请。
A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合幸福”商标是自己在先注册的“百合幸福及图”基础商标的延续和补充,是其“百合网”等商标品牌的延续,应当获准注册。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后商标能否基于基础商标获得延续性注册,同样是困扰B公司的头疼事儿。
B公司认为诉争商标“cohiba”是自己拥有的“高希霸”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能够与其他公司的引证商标“COHIBA”相区分,应当获准注册。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裁定。但是,B公司的此项主张同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不能延伸保护的原因
两个案件的中原告所主张的基础商标延伸注册,能获得支持么?
这两个案子中,原告均主张诉争商标是在先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基础商标经过原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无法证明基础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伸至诉争商标,也存在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均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事实上,商标延伸注册并非一个成熟的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商标申请人以其在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由,请求法院考虑在先商标商誉已经实际延续到诉争商标中的事实,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4年,北京市高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中对商标延续注册的适用规则加以规范。根据该指南第八条的规定,商标延续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可见,在商标延伸注册审查中,“知名度”、“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特定联系”是判断商标延续关系的关键词。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同一主体先后注册的商标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原告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在先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目的在于使法院考虑在先商标对在后商标的影响,这种影响足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值得注意的是,“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性判断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具有使用意图的企业应具有商标布局意识,提早注册商标。另外,若出于种种考虑,有意申请多个关联商标,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应注重强化名下各关联商标之间的联系,促使相关公众形成对特定来源的稳定认知,否则可能因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阻却注册,又因难以满足基础商标延伸注册要求的条件,最终被驳回商标申请。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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