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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不安全引发事故要担责

2017-05-28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樊某,十五岁,系某县某职业学校学生。2014年3月一天晚8时许,樊某和其他两名同学到学校水房打水。因水房内没有灯,樊某在打水过程中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后樊某找学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原告樊某一纸诉状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939.2元。


事故分析:

保障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安全是学校的法律义务。在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学校校舍,教学、生活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校园伤害事故。

在本案中,原告樊某在校期间因学校的水房内照明不足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的生活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时已近十五周岁,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及行为能力,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责任,也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摔伤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校校舍问题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校舍是多数或者所有学生涉及的场所,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会伤及很多学生,因此要引起学校的注意。给学生一个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是学校法定的义务。

《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育法>》44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因此,学校一定要注意做好校舍的检查和维修,保证学生在安全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学生也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懂得躲避危险,自我保护。对于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或者场地,学生不仅自己要谨慎躲避,注意不要让自己受到伤害,还要记得及时提醒同学和告知教师,让同学都躲避危险,让教师及时将安全隐患反馈给学校,以便尽快处理。

校园安全需要全员关注、全员参与,学校内的每一位老师和学生都有义务来为此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只有大家都尽职尽责,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让学校成为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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