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扇脱落砸伤学生,学校难逃其责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随着天气的逐渐炎热,很多学校都开始使用空调或者电扇。某职业学校却发生了这样悲惨的一幕。建筑班的学生正在聚精会神地听课,教室中的吊扇突然坠落,导致十余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吊扇正下方的四名学生伤势严重。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马上通知学校,将受伤学生紧急送往医院。
四名伤势严重的学生被安排住院治疗,其余学生伤势较轻,不需要住院,医生为其进行包扎之后让各自家长领回家休养。事后校方及时将该次事故上报了教育局。校方垫付了部分的医药费之后,以医药费数额太大,经费不足为由不再支付。学生家长多次找学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得将学校告诉法庭。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所有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
事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次事故中,学生按照正常秩序在上课,学生和任课教师都没有任何过失。学校本应当对教学设施进行相应的检修,但是学校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维修义务,才导致本次悲剧的发生,学校对本次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学校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但是对于此次事故给所有受伤学生所造成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设施引发的学生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很容易引发多人伤害,因此应当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有法定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场所,因此作为学校要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校舍和配套设施,对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用品,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一旦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并在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充分调动师生,尤其是学生。教育要求蹲下身子看学生,成年人看问题与学生看问题的不同,学生可以从她们的角度来发现安全隐患,这些往往成年人疏忽或不易发现。要培养所有人的安全意识,发动全体师生将安全事故降低到最低。
学生要注意学会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心的增强。学生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更有个别学生有时因为自己的不遵守纪律,故意将学校的一些设施破坏,给自己和同学造成伤害。
学校设施涉及很多生命的安全,应当引起学校领导和每一位师生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