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企业办普通中小学、普通高校已基本移交,部分企业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和学前教育机构改革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 2016 〕19 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14 〕19 号),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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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 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坚持统筹谋划。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部署和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
坚持分类处理。结合区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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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
关于教育机构深化改革
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
面向企业内部、以职工继续教育培训为主的培训中心、党校等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 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 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多元主体办学。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教育集团,优质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探索多种方式,引入实力强、信誉高、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重组改制。
移交地方统筹管理。对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移交地方管理。经协商一致,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办职业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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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
(一)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国有企业要根据经费来源、企业发展需要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式。继续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办学主体责任,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参照当地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现有公共财政经费继续按原有渠道落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支持企业办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学前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可继续保留并负责落实办学经费,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中央和地方的支持政策。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由各地按照现行有关投入机制等政策规定筹集办学经费。探索企业支持教育发展的多种方式,企业可通过“订单班”、定向委培、学徒制培养、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职业教育。
(二)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部分职工,转岗培训期间要安排过渡期生活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来源:技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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