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辱母讨债”于欢杀人案
作者@裸嘢李
案发前:
2016年4月14日下午死伤者一方(其中一年轻女性)到于欢母亲(苏某)个人独资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大院内烧烤)讨债;苏某说对方“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
苏某的员工证言:“下午4点半左右,接苏总电话,我回到办公楼,见苏总和对方对骂”;“晚上8点,苏总和于欢到伙房吃饭,有人跟着”;“在伙房呆了一个多小时,后苏总他们回到办公室”。
死伤者一方的证言:“我们就是盯着苏某还钱,她儿子于欢一直在那里跟着她,没打她母子,就是跟着,但是骂他们两句,说话糟蹋他们”;“我们到了先说苏某私刻公章的事,晚上我们在办公楼大厅前烧烤,苏某和她儿子去伙房吃饭,我们有两人在伙房外轮流守着”。
侮辱:
双方均有证词:“说一些难听的话、脱裤子露出下身对着苏某几个”;南方周末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员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凌辱后、杜某(死者)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判决书及南周报道均未见网络盛传的“脱下裤子逼迫苏某口交”。
报警:
22:13警察出现、苏某称“儿子被打”;南方周末报道称警察说了句“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警察在接待室4分钟后,22:17离开接待室“出到门厅外问怎么回事(苏某证言)”、于欢母子要离开、死伤者一方等阻拦、于欢掏刀、于欢被杜某(死者)等人围住、于欢喊叫要杀人、死者和于欢接触、死伤者中刀、结果一死两二级重伤重伤一人二级轻伤。
22:21警察返回接待室。
杜某(死者)唔着肚子跑了出来说“这小子来真的”。(南周报道)
分析
警察离场于欢(出于惊恐或者其他原由)企图跟随离开的情节可以确定,
死者等人阻拦于欢离开的情节可以确定,
于欢离场未果,随即掏刀的情节可以确定,
于欢掏刀激怒了死者一方的情节存在可能。
“辱母情节”发生在警察到场之前可以确定,
警察离场后,于欢掏刀捅人不是对“辱母行为”的即时防卫可以确定,于欢在警察离场后掏刀捅人属事后防卫又叫事后加害可以确定。
苏某没有将价值70万元的房子过户还债可以确定。
推测:
讨债一方采用的是讨债惯用手法:盯着,不还钱不撤。有“对骂情节”,说明苏某一方并不惧怕讨债人。杜某(死者)被刺跑出来时说“这小子来真的”,也说明死伤者一方并没准备和苏某于欢“玩真的”,由此也可以认为讨债一方手段并不是太过头。有“脱裤子露出下身”的侮辱情节,但前因交代不详,从苏某并不惧怕讨债人这点来看,双方有可能发生口角斗嘴说了气话,杜某(死者)斗气露出下体。综合来看,讨债手段还算温和。
苏某并非完全没有偿还能力,因为讨债人此行目的之一是要苏某过户房产,为什么苏某不同意过户房产?为什么苏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察带走?是否与“私刻公章”有某种关联?判决书和南周报道均无答案。
网络盛传讨债人背景强大,但苏某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在一个小县城,如果不是骗子,这么大公司老板,估计也是可以横着走的牛逼角色。所以传说讨债人背景强大,有抹黑嫌疑。
查询过苏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企业信用信息,该公司没有官方网站,有9份裁判文书,约1500万未履行的裁判债务,已列入失信名单。苏某公司唯一的新闻是南方周末关于本案的报道。
有网友认为:放高利贷罪不至死、侮辱罪不至死。
死伤者一方均要求判处于欢死刑,并提出883万元的巨额民事赔偿。
检察院建议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审法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民事赔偿8.6万。
2017年3月28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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