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学人 | 李文钢:公益慈善活动之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
-编者按-
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行医办学、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也要求在农村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载体,成为农村社会福利供给的新生力量,对推进“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将产生重要影响。在此背景下,我们组织专家围绕“志愿服务与乡村振兴”撰写系列文章,旨在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走向深入,为乡村志愿服务工作献计献策。欢迎您的分享。
——本期主持人
张祖平 上海海洋大学教授
徐晓攀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
作者简介
李文钢
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慈善活动是一种古已有之的行为,既有个人层面的行善,也有家族内部接济族内穷人的行善。当然,也包括了一些官办的慈善组织和乡村的庙宇在灾害时期所开展的救济平民的慈善活动。在明清时期,行善的内容十分广泛,修桥、筑路、办学,施钱、施药、施粥,印制善书劝人行善,办义田、义庄、义仓,助葬助婚、减灾赈饥等难以列举。[1]在历史上,慈善活动不仅可以帮助穷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还可以鼓励富裕阶层的人通过积极从事慈善活动而达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目的,调节乡村内部的贫富分化,不至于因为贫富的分化而破坏乡村内部的凝聚力。也正因为如此,历史上那些具有丰富历史文化又绵延持续的村庄几乎都有公益慈善的传统和机制,比如传统的义庄、善堂、义仓以及集资修建文脉建筑、庙宇等一系列具有公共价值的项目。[2]
当前,乡村社会的衰落是全球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副产品,全球的乡村社会无不是因为农业产业的收益无法与城市社会中的工业与服务业竞争走向衰落,使得乡村社会中的人口大量向城市迁移而普遍呈现人口老化及乡村社会景观凋零的现象。在此情况下,乡村社会成为需要国家力量介入改造的对象,并非是中国所独有,而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现象。[3]事实上,乡村不仅承载着属于三大国民经济部门的农业,乡村还居住着大量的人口和附着于这些人口之上的乡土文化。乡村的衰落不仅仅意味着乡村经济依附于城市经济发展,乡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还意味着大量乡村人文景观的消失,甚至是整个乡村社会的解体。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乡村的衰败和乡村社会的解体并不是一句简单的时代发展趋势使然就可以放下不管,乡村的持续与否关乎到数以亿计的农业人口如何安身立命的问题。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五个具体要求中,未来的中国乡村应该实现“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在当前的乡村振兴战略研究和讨论中,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如何实现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在乡村社会中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促进中国乡村实现“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毫无疑问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乡村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由公益慈善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一是在乡村地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促进乡村社会实现“治理有效”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众所周知,尽管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大力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努力解决每个贫困户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有一些真正的贫困户常常没有机会能够得到精准扶贫政策的有效帮助。[4]科层制的内在特点决定了政策执行问题难以根除,最终影响到了政策执行对象对于政府政策的评价,严重的政策执行问题甚至会导致乡村社会群体性事件爆发。而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公益慈善活动区别于官方所开展的扶贫活动,它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地区政府帮扶不到位、村民生活贫困、遇到大病无法得到救助等问题。[5]
在已有的研究案例中,公益慈善活动的灵活性相当于是一种填充剂,它能够填充那些政府政策执行过程中所留存的空隙,使乡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即使在没有得到政府帮助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依靠公益慈善活动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避免了这部分弱势群体因为“怨气”的积累对乡村社会秩序造成挑战。
当然,在谈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乡村振兴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时,我们必须追问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主体是谁。是由官方主导成立的官办慈善组织,还是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到乡村振兴过程中来,是必须要厘清的一个问题。过去数年以来以“郭美美事件”为代表的诸多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官办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质疑浪潮,官办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处在不断流失的状态,最终导致了官办慈善组织的慈善捐款额在不断下降。[6]
因而,在新时期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充分挖掘公益慈善活动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就不仅仅是要依靠官办的公益慈善组织,更多的是需要鼓励民间的公益慈善组织存在和发展,让更具亲和性的民间慈善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乡村振兴战略所要求的中国乡村社会实现“治理有效”,那么,实践已经证明这种乡村社会的“治理有效”并不是依靠僵化的科层制的力量就能够实现,而是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是鼓励富裕群体在乡村地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促进乡村社会实现“乡风文明”具有重要作用。
富人与穷人的关系、强者与弱者的关系,是任何社会都必须慎重处理的社会关系,因为它既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7]因此,为了处理富人与穷人、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在过去发展出了诸多类型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现代社会则是在政策和舆论方面鼓励富人从事一些慈善活动,也同样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且富人的一言一行常常成为穷人刻意模仿的对象。
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之后所呈现的一个特点是贫富分化的加剧,导致社会上弥漫着一种“仇富”的情绪。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制定政策鼓励先富起来的人不只是无节制地追求财富的增长,还应该具有“财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理念,从事一些公益慈善活动,不仅能够帮助穷人解决生活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还能缓解穷人对富人的怨恨情绪。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鼓励和引导农村先富精英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不仅能够缩小乡村社会中的贫富差距,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乡村社会的不良风气,真正实现乡风文明。
但现实情况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我们可以深切地体会到,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基本上是以财富的多少作为评价个体成功与否和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准。[8]因此,我们常常看到的是,乡村社会中的新富群体为了展示自己的成功和获得他人的尊重,常常会进行一些“炫耀性”的消费。同时,随着中国社会个体化的持续推进,传统的伦理道德在解体,乡村社会内部的富裕阶层不仅对传统的慈善活动失去了兴趣,还通过“炫富”等方式进一步挤压穷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在无形之中造成了乡村社会形成非理性攀比风气。
杨华等人的调查研究就表明,乡村社会中下层农民在与上层农民的对比中,发现无论自己怎么努力都无法达到上层农民的价值标准,暴露了自身的无能与虚弱,生存性压力巨大,遂滋生对上层农民的怨恨情绪,乡村内部的穷人与富人走向对立,导致乡村社会失序,对乡村治理形成新的挑战。[9]
在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一直有人呼吁新乡贤的回归。遗憾的是,很多人将新乡贤与乡村精英、致富能手、经济能人等同起来,关注的仍然是新乡贤如何助推乡村经济发展,而不是新乡贤对于乡村社会与乡风文明建设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10]
事实上,乡贤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国家故土乡情的精神纽带,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既要传承这些传统乡贤文化,让农民记住乡愁,在改革开放中,更要进一步发挥“新乡贤”的示范引领作用。[11]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对新乡贤作用的挖掘不应再局限于如何助力乡村经济发展,还应该看到新乡贤对于乡村社会与乡风文明的建设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而鼓励和引导新乡贤从事一些公益慈善活动,则是一个比较好的切入点。
著名学者梁其姿对明清慈善组织的研究中指出,明清善会善堂的功能主要是疏解社会焦虑情绪,而非是经济功能。明清时期地方上的绅士、商人、一般富户、儒生,甚至是一般老百姓成为善堂主要的资助者和管理者,他们所开展的慈善活动更多的是承担着教化功能,施惠者要求受惠者能够认同他们自身所具有的价值观念,遵守儒家的伦理规范,在客观上维护了乡村社区的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12]
因此,当我们在讨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如何更好发挥新乡贤的作用时,不能只是关注到他们的经济功能,更多的是应该鼓励新乡贤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过程中为村民树立榜样,对乡村居民实施潜移默化的教化,改变当前乡村社会追求一夜暴富、盲目攀比等不良风气,真正实现乡风文明。
本文简单讨论了公益慈善活动对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给钱给物,还应该将公益慈善活动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嵌入乡村社会体系中来思考。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指出的,从理论层面来看,公益慈善活动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和价值至少可以体现在能够帮助乡村社会实现“治理有序”和“乡风文明”。但是,理论上的阐述还需要现实的具体研究案例支撑,如何在具体操作上实现公益慈善活动助推乡村振兴,仍然需要学者和政策执行者的继续探索和努力。
注释:
[1]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2]汤敏:《慈善对于乡村振兴至关重要》,《公益时报》,2018年3月20日,第015版。
[3]李文钢,张引:《当乡村振兴遭遇发展主义——后发展时代的人类学审思》,《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4]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5]沈费伟:《培育农村慈善组织是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重要抓手》,《政策瞭望》,2018年第9期。
[6]魏美凤:《官办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现状分析》,《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7]戴嘉艳:《伊斯兰施济的人类学思考》,《回族研究》,2010年第1期。
[8]李文钢:《社会财富分配的情感人类学研究——评<羡慕、嫉妒、恨——一个财富观的人类学研究>》,《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
[9]杨华,袁松:《从比较到怨恨:对发达地区农村阶层关系的探讨——基于浙江G镇的探讨》,《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0]黄爱教:《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空间、阻碍因素及对策》,《理论月刊》,2019年第1期。
[11]王兆婷:《新乡贤文化在实施乡村振兴中的传承与建设》,《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8年第36期。
[12]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21页。
校对 | 杨生、吕延青
责编 | 俞博文
编辑 | 陆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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