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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债务人任性转移财产行为可以撤销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本周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的沈广应

为大家分享一起案例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就是有的债务人欠下较多债务,名下财产本身就不多,却任性转移,将值钱的房产、车辆等随意处置。对此,债权人是听天由命,还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或许可以帮助债权人一臂之力。

通过今天分享的真实案例,或许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把握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案情介绍

杨某于2020年6月、2020年7月向王某、李某分别借款48万元、5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杨某均未归还。王某、李某分别向法院起诉杨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归还王某、李某借款48万元、50万元及利息。

杨某与第三人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作了如下的约定:儿子已成家。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全部归周某所有,各自债务各自偿还。

由于杨某名下无其他财产,2021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内容。2021年5月,法院判决:撤销杨某与第三人周某于2020年1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杨某的房产份额归第三人周某所有的内容,并由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检察官说法


下面我们再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

关于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案例审理过程的争议焦点,是杨某与周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杨某房产份额归周某所有这部分内容是否有效,是否应予撤销。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并用列举式方式,详细规定了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设立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诈害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高买低卖、抛弃债权等行为。本案中,杨某欠王某、李某的借款债务已经过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杨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在与第三人周某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分割,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第三人周某所有,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实际上是杨某对自己与第三人周某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所有权的无偿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致使原告债权受到损害,应予撤销。



警示分析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投资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为数不少。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在于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等形式将主要财产转移至其他人名下,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导致债权人即便拿到胜诉裁判文书,也难以执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房产,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其原配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内容,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同时也表明,通过离婚、赠与、投资等方式,不但逃避不了合法债务,相反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就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 、展播人: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沈广应

来源: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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