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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律师异议有法可依,自行退庭欠妥|新京报快评

2017-12-21 邓学平 新京报评论

莫焕晶辩护律师未能充分尊重法庭权威,法院合议庭当庭口头驳回异议过于草率。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d0522iufutd&width=500&height=375&auto=0▲杭州保姆放火案审理中止 林生斌:谴责被告辩护律师离席不负责任 视频来源:我们视频 


文 |  邓学平


今天上午,众所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委托的辩护律师,坚持要求异地管辖,经法庭多次释明后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于开庭26分钟后自行退出法庭。法庭宣布视退庭为拒绝辩护,表示将为莫焕晶另行指定辩护人。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再行审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法律依据


根据莫焕晶辩护律师的说法,本案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2017年11月8日,该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该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上述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该律师认为,在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之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决定于12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属于违法。


就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莫焕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举国关注,是否属于全省乃至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当然仍可以有不同理解,但辩护律师申请最高法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此案当属无可厚非。


当然,最终是否准许,最高法享有完全的裁量权。在最高法尚未给出明确答复之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先行开庭审理本案,确有不尊重最高法权威之嫌。


杭州中院享有管辖权无疑


我们注意到,杭州中院庭后第一时间发出通报,强调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确,莫焕晶的纵火、盗窃行为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且该案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论是根据地域管辖还是根据级别管辖,杭州市中级法院都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无疑。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重大程度确定级别管辖的做法,因为缺乏明确、细化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杭州中院引用刑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分别确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才是当前处理刑事诉讼管辖争议的一般原则。站在法律的角度,杭州中院的通报也无问题。


至此,真正的争议焦点变得十分明了。杭州中院强调的,是自己具有法定管辖权,而莫焕晶辩护律师则强调,杭州中院固然有管辖权,但由其他法院审理更能排除可能的干扰,从而更为适宜。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某个案件有无管辖权,应当由法院说了算。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最终仍必须要尊重法庭的裁决。


涉事律师未能充分尊重法庭权威,法院也有改进空间


综合来看,莫焕晶辩护律师管辖权异议被法庭驳回后,自行退庭的做法,显然是未能充分尊重法庭权威,并且也是违背律师相关执业规定的。


而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似乎也有改进空间,当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之后再发出书面裁定。


毕竟,莫焕晶辩护律师有权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上诉。合议庭当庭口头驳回,一则显得过于草率,二则相当于剥夺了辩护律师程序救济的权利。


    

 □ 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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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与归  实习生:李忠利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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