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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拘禁后逃跑坠亡,法院怎可认定是“恶意逃债”? | 新京报快评

2018-01-25 马涤明 新京报评论

认定公民逃离非法拘禁带有“恶意”性质,无异于在司法上“坐实”非法拘禁的某些“正当性”,这是非常荒谬的。


文 |  马涤明


海南人崔超因欠高利贷被债主非法拘禁后,从卫生间爬窗逃跑时坠楼身亡。2017年12月底,3名债主和1名“看守”均被琼海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法院认为,被害人恶意逃债,跳窗逃生时忽视自身的人身安全,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


判决后,琼海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抗诉。


琼海市法院的判决,琼海市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司法上专业性较强的争议,也无妨交给专业人士论证。但涉事法院所称的受害人“恶意逃债”,则牵涉某些常识性问题。


首先,逃离非法拘禁与逃债,有本质区别。任何人被非法拘禁,都会本能地选择逃离,这种逃离是对非法行为的抗争,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争取,具有正当性。而认定公民逃离非法拘禁带有“恶意”性质,无异于在司法上“坐实”非法拘禁的某些“正当性”,这明显不妥。


受害人的确欠了被告人的债,但即便是欠债人赖账不还,也不能成为债主动用私刑拘禁欠债人的理由,非法拘禁并不受法律保护。


再者,受害人跳窗逃跑与“逃债”,二者间未必存在关联性关系。受害人跳窗逃跑,是争取人身自由,不表明受害人拒绝偿债。


此外,我们更不能抛开“高利贷”,来讨论欠债人未按时还债的问题。法律并不承认高利贷的合法性,不管是催讨高利贷,还是暴力讨债,合法性都站不住脚;因高利贷被非法拘禁后选择逃跑,也不应被说成“恶意”。


何况,受害人的父亲已经帮他偿还了几十万高利贷,后来不再还款是无力偿还。无力偿还与“恶意逃债”能是一回事吗?


司法只能保护合法的债权,而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问题上,才应该会出现“恶意逃债”概念,这是常识。不合法的高利贷、不合法的暴力讨债行为中,却能被“提炼”出某些合法或合理的权益,兴许是法理逻辑、价值取向上的混乱。


再退一步讲,即便是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也不可以用非法手段讨债;执法部门、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拘禁问题时,应不问拘禁理由,无条件解救被拘禁者、认定非法拘禁侵权。这也是一个常识。


这种反常识的判定何以出现、会否纠正,目前琼海市检察院还在抗诉中,期待有个更完整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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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与归  实习生:杨林鑫 李瀚伟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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