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每月消费上千元,监狱里也有穷富之别吗? | 新京报快评
在监狱里建超市,让监狱里的“富人”在正常生活之外,享有特殊消费的权利,这是否恰当,值得深入探讨。
文 | 吴元中
近日,长春中院公布了一批职务犯罪人员减刑裁定书,连“狱内月均消费”金额都公示出来。据媒体报道,几个获得减刑的罪犯中,最爱花钱的是吉林省肿瘤医院原院长于中兴,狱中消费月均1079元。为何有人“狱内月均消费”几百元就算超标,有人上千元仍获减刑?
原来,罪犯若对于原本的财产刑视而不见,仅热衷于遵守监规、演好“省吃俭用”戏码,也是没用的。反之,财产刑执行完毕,多花点钱“买买买”,也不会影响减刑。
确实,这种做法并没什么不妥。既然为罪犯提供“监狱消费”,又没有限额方面规定,进行这种消费就不是过错,进行允许的行为也不应当影响减刑或带来其他不利。
然而,那些对财产刑没有执行完毕或者抗拒执行的罪犯则不一样。由于国家提供正常生活所需,自己额外花钱进行“监狱消费”性质上是超出基本需求的“高消费”,或非必要消费。有钱进行这种消费而不履行判决义务,毫无疑问是对抗处罚、不思悔改的表现。即便在其他方面表现再好,也因为骨子里的不思悔改本性谈不上真心悔改。
如同限制“老赖”乘飞机、地铁和其他高消费一样,对财产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的罪犯,限制他们“狱内消费”,并对超过一定数额之上者,不认为其真心悔改,影响其减刑,也是应该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财产义务没有履行完毕的“高消费”“老赖”,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过值得思考的是,服刑人员连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都被剥夺,没有凭自己经济实力以及任何爱好和能力进行活动的自由,他们在监狱里都是“权利归零”、平等的。任何人也不能凭借经济实力或其他方面的优越,享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不管是先前的官员、富人还是任何人,也是不能把特权与优越性带进监狱。
虽说,随着经济条件的提高,服刑人员在国家提供的基本生活条件之外,像常人那样消费一些水果、牛奶等国家不予供应的“高档消费品”也无不可,也有人认为这是监狱人性化的表现。但是,监狱应当对所有服刑人员平等对待的职责决定了如果这些消费确实是正当需求的话,就应当列入正常消费范畴,由国家统一提供,让所有罪犯的需求都一样得到满足。
本已被剥夺基本权利,使各方面差别都统一“归零”的服刑人员,也是不应当再有出手阔绰的富人与没钱进行高消费的穷人等各种分别的。
报道说,罪犯进行“高消费”的钱除了来自亲属所送外,还来自劳动报酬和政策性零花钱。罪犯并不能像义务兵那样可以在周末等时间外出,有零花钱的需要,给予政策性零花钱是否合适姑且不说,就是应当给予零花钱和劳动报酬,也为了保障罪犯们在监狱里都能享有一样的权利。把这些钱打在卡上保存起来让他们出狱后使用,而不是建立监狱超市让他们在监狱里消费。
总之,这起“监狱高消费”现象的披露,让公众看到限制没有或没履行完财产刑的犯人“狱内消费”,没什么不可,但在监狱内是否应当建立正常生活之外的“高消费”制度,以及犯人们是否还应该有穷人与富人之别问题,倒是应当引起好好反思和探讨的。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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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然 实习生:范娜娜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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