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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瞒报两起矿难事故,监管“内鬼”也需零容忍 | 新京报快评
文 | 吴振
细节之一,安全事件发生后,涉事煤矿负责人就要求“封锁消息、私下处理”。在遭到举报后,仍连夜召开会议,拍定说法组织造假:谎称其中一名死者王某系在家病死,另一名死者李某系在井外突发疾病死亡。这样的说法,使得事故核查组的初期工作严重受阻。
这一细节几乎是所有矿难事故瞒报的“惯性操作”,即发生事故后,不少安全责任主体几乎是下意识地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想方设法通过谎报原因来应对监管和调查,以逃避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个细节,则更让人震惊和愤怒。此次调查报告载明,2022年5月12日上午,时任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高艳龙就接到了媒体记者关于三交煤矿“5·10”事故的举报。而高艳龙给出的回应是,两次联系三交煤矿安全矿长,催促“抓紧处理记者和事故”。
次日上午,高艳龙收到记者关于“5·10”和“5·12”两起事故的举报后,又于当日中午、下午两次给涉事煤矿负责人打电话让尽快处理。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媒体记者的举报,实际是为安全事故的监督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在收到举报后,按规定组织核查、督促上报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然而,身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却主动联系涉事煤矿企业负责人,授意企业自行处理事故,甚至在审查调查工作开始后,还指使他人传话煤矿负责人统一口径、隐瞒事实,干扰事故调查工作,这无疑背离了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纪律要求,堕落为安全事故瞒报的“合谋者”和“帮凶”。
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未有效预防和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短短三天内同一家企业就发生两起亡人事故,这已有失职渎职之嫌;在接到关于安全事故的举报后仍一而再地给企业通风报信,授意自行处理,这更是罪加一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防线一旦失守,监督者站到了瞒报的一方,其危害比生产责任主体瞒报要大得多。
一者,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不仅是纵容瞒报,而且在为企业瞒报创造条件;二者,这样一种明显扭曲的监管者立场,在打击社会监督和举报热情的同时,也给本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释放出恶劣的消极信号,很可能让企业进一步放松安全生产意识,从而恶化当地的安全生产形势。因此,对这类甘愿与瞒报者沆瀣一气的监管者,必须及时清理出队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目前,参与瞒报的涉事煤矿负责人已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调查报告建议对时任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高艳龙等2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其中,高艳龙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已交吕梁市纪委监委核查,待核查结束后一并作出处理。
这样的调查与处理十分必要。此外,后续仍有必要查明,如此这般公然袒护瞒报者,是否涉及不当的权钱交易?除了该起事件,在过往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过程中,又是否同样存在着责任失守的情形?
迟报、瞒报是安全生产的大忌,监管者甘当“内鬼”,与企业形成瞒报联盟,则更是安全生产的“毒瘤”。对此,必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并着眼于构建更完备的监督制度,让“内鬼”无处遁形。
撰稿 / 吴振(媒体人)编辑 / 刘昀昀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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