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认识,严惩“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 新京报专栏
保护未成年人再出组合拳。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对备受舆论关注的利用网络“隔空猥亵”等特殊情形,“两高”《解释》明确了定罪处罚的法律适用标准。
针对未成年人的“隔空猥亵”案多发,是数字时代的伴生物。尤其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来,未成年人遭受“隔空猥亵”等网络侵害日渐突出。对此类情形,因相关行为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各地做法不一,法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有别于传统犯罪理论和犯罪活动的这些新场景、新手段,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不小困扰。
此次“两高”《解释》明确,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系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从表述上看,“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等用语,强调了“两高”《解释》的法律依据仍主要来自刑法。其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隔空猥亵”一样要受刑法约束,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但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上的性侵犯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加强网络空间的规范和监管,防止不法人员利用网络进行不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两高”《解释》有助于统一司法实务界和公众对“隔空猥亵”等网络世界里猥亵未成年人问题的认识。
相比起线下的同性质行为,“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重复性和跨地域性,调查和取证也相对困难。“两高”《解释》的发布,将让那些对“隔空猥亵”案件查办存在畏难情绪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没有理由再“躺平”或“摸鱼”。受害人的求助或举报、公安司法机关的受理和调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介入和援助,都将因“两高”《解释》而变得更加清晰。
而这一司法解释向“隔空猥亵”不法行为人或潜在嫌疑人传递的信息则是,打击“隔空猥亵”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对这种新型犯罪行为的惩治将更加严厉,从而增加犯罪者的法律成本,降低潜在嫌疑人的犯罪动机。
统一认识之后,值得期待的就是“两高”《解释》能够切实有效推动刑法在实践的统一适用。因此,也希望“两高”下一次关注并发布“隔空猥亵”相关信息,会有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以更鲜活的形式,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于网络“隔空猥亵”问题的共识,促进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并携手防范和解决这一网络空间里的“恶之花”,共同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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