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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校外培训立法,重在引导和规范 | 新京报社论

社论 新京报评论 2024-05-01
把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不仅使相关监管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会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
▲资料图图/IC photo
新京报社论
据新京报报道,2月8日,《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发布。内容共有20条,聚焦校外培训管理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校外培训管理经验,依法将成熟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
此次《条例》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其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在近年来集中管理校外培训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将好的经验做法凝练成法律条款,以提高其法律效力,促进校外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条例》一方面将经实践检验得到认可的规章“上升”为法律,如对校外培训的概念作了统一界定,将校外培训分为学科类培训与非学科类培训,明确要求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等。

另一方面,明确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对校外培训不是禁止,而是重在引导和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也就是说,是把校外培训的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需要厘清的是,《条例》出台并不意味着《“双减”意见》已失效,恰恰相反,《条例》的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

2021年7月,教育部就已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并在《“双减”意见》中对二者进行分类管理,此次《条例》一以贯之对此进一步明确,因此不宜对此做出“取消校外培训”或者“放开校外培训”的过度解读。

在部分细节上,此次发布的《条例》对有关管理措施予以进一步完善。

比如,除了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在外培训活动之外,还增加了“教研人员”,这意味着所有在职教师、教研人员都不得参加校外学科类培训以及非学科类培训,划定了更为明确的底线。

另外,《条例》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这进一步明确其作为“培训”的定位。

《条例》还对此前比较模糊的非学科类培训的许可程序与监管职责加以明晰,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上述条款,使相关监管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会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

当然,落实《条例》的关键,是要把所有校外培训都纳入监管,避免非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游离在监管之外。

按照《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这是把所有校外培训都纳入统一监管服务平台的重要举措。

但这解决的是对合法校外机构的监管,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治理非法培训,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这就需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鼓励规范的、有质量保障的校外培训,疏导学生和家长的培训需求,并引导家长到合法机构培训,远离非法培训。这对于治理隐形、变异的学科培训,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当前,《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相关培训机构、家长、学校不妨积极回应,以期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管理制度,助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编辑 / 徐秋颖校对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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