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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为反校园霸凌撑腰 | 新京报社论

社论 新京报评论
2024-08-09
对于未成年人反霸凌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作出认定,而不能按照成年人的标准予以苛责。
▲资料图:面对校园霸凌,法律绝不纵容。图/IC photo
新京报社论
正在遭受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出手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给出了答案。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引发广泛关注,也为今后类似案件办理树立了一个标杆。

该案当事人江某某14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琐事多次被同学挑衅,后被15名同学在厕所霸凌,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非管制刀具自卫,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14岁的学生,在厕所这样一个封闭空间,一个人面对15名霸凌者,内心的恐惧可想而知,自卫手段激烈不难理解。一旦如此情境下的自卫不能认定正当防卫,那么,今后遭遇霸凌的学生,恐怕就只能做“待宰的羔羊”。

但对于自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当事人心里并没有底。指导性案例称“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这表明在他的认知中,自己可能真的犯了罪。

而与当事人心里没底相比,办案机关对是否正当防卫的认识分歧,也值得反思。如果办案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性质认识统一,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就会终止,但案件在一审法院认定江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宣判其无罪后,检察机关还提出抗诉,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案件才以江某某无罪告终。
在当事人心里没底,办案机关对于案件性质存在认识分歧的情况下,审判机关的“一锤定音”殊为关键。其不仅决定着本案的走向、江某某的个人命运,也将通过判决告诉每一个可能的被霸凌者:今后,面对霸凌,还能不能自卫?
审判机关用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可以自卫,法律为正当防卫撑腰。

为什么是正当防卫,法院做了清晰说理。该案的判决结果以及说理过程中传递的法律精神和理念,将对今后类似案件办理起到指引、规范作用。
本案裁判要点之一,是“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在本案中,江某某是校园霸凌的受害者,如果因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而否认其正当防卫,违背正当防卫立法精神,对霸凌者则是纵容和鼓励。而这一裁判要点传递的法律精神很明确,对于反校园霸凌中自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严格依法认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添加不必要的限定。

本案另一个裁判要点是,“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本案造成两人重伤,结果不可谓不严重,但不能忽视的因素是,江某某系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他对于伤害后果缺乏预判能力,而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可见,对于未成年人反霸凌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作出认定,而不能按照成年人的标准予以苛责。

近年来,最高法院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发布多批指导性案例。将江某某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意义在于,有了这个标杆,以后类似案件都必须“照此办理”,反校园霸凌不再有后顾之忧。
认定江某某正当防卫,无数深受霸凌之苦的“江某某”,可能从此站起来勇敢自卫。所以,一个判决改变和影响的,不只是某个人,而是一个群体、一个大的社会环境。

就在发布指导案例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理念,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从这个角度看,不妨把最高法院在六一前夕发布的案例和意见,看作给全国少年儿童送上的节日礼物。
编辑 / 徐秋颖校对 /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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