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幽灵机票”把旅客变成“赚差价工具”| 新京报快评
文 | 柳早
近日,消费者遭遇“幽灵机票”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据法治日报报道,不少消费者投诉称,自己的信息被旅游购票平台盗用。一些消费者称,在一些OTA平台(在线酒店、旅游、票务等预订系统平台)购买机票后,自己名下却突然多出非本人订购的其他航班,有的消费者从未进行退改操作却收到了票务短信……
这些机票如同“幽灵”一样,悄无声息地出现,又悄无声息地消失。“到底是谁动了我的航班?”消费者对此很是不安。
从这些旅客反映的状况看,大概可以看出这些“幽灵机票”的来源:一些票务公司拿游客的信息去订机票,然后通过种种手段赚取差价。
比如,有旅客购买了从上海飞往西宁的机票,实付价格1300元;但票务公司去购买了一个联程的航班,西宁只是中转一站,这张机票只需要300元。那多出来的这一段,在旅客看来就是一张“幽灵机票”,而对于票务公司来说,则是1000元的差价。
此外,从报道看,还有诸如通过多次退改签,将最终机票调整为日期、地点等要素与原机票相同、更便宜的机票,以及利用退票规则悄悄取得全额退票、但只返还消费者部分金额等情况。
不法分子操纵“幽灵机票”,就是拿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利用自己对行业的熟悉,变着法子钻空子、赚差价。但这对消费者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比如“被购买”联程机票之后,消费者却屡屡只乘坐一段,这是否会导致信誉问题,被标记“异常旅客”或是进入黑名单仍很难说。
更重要的是,人们难以忍受自己的个人信息沦为了“赚差价工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随意摆弄。这让人不忿,也让人心惊胆战。
如果这些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证实,那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可见,这种偷偷摸摸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另外,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被滥用,反倒让一些票务公司赚到了差价,这也涉嫌消费欺诈和不当得利的情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和误导消费者等,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但耐人寻味的是,有消费者试图和平台客服交涉时,对方对于客户信息泄露、盗用信息消费欺诈一事“不屑一顾”。平台推诿这是机票代理商所为,并对消费者的诉求不理不睬,很多消费者都经历了异常繁杂的维权流程。
但不管怎么说,“幽灵机票”的出现,平台是难辞其咎的。虽说很多时候平台仅仅提供了一个信息发布渠道,但平台对其中的服务提供商显然有约束和保证的义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承运人应当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等。
该规定同时载明,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处理旅客与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投诉纠纷,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台内的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所以,平台没有理由把责任一推了之。而从常理来讲,平台也有的是办法处理其站内的服务商。
比如,针对投诉密集的服务商,对其限流、下架甚至解除合同,都是可选项。平台现在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事实上是助长了“幽灵机票”的乱象。
说到底,“幽灵机票”并不是一件小事。因为,这意味着个人信息正在被随意地泄露和滥用。在隐私保护被大力强调的今天,这是不能被容忍的。
那么,无论是平台抑或是相关部门,都应当深挖乱象,对其中一些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理,从而起到震慑作用,也真正斩断这条灰色产业链。
撰稿 / 柳早(媒体人)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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