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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起实施,保护“少年的你”,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害保护方面增设:


01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此外,国家还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02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行为校方须及时报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为了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恶之手,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发生,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网络、政府、司法部门应各尽其责,构建起对未成年人权益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为此,宁波中院、团市委、市检察院等8家单位于今年3月共同发布了《宁波市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此外,宁波中院于5月发布了《2018-2020年宁波法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呈现作案者熟人占比高、作案手段隐蔽、老年人作案突出,受害者存在低龄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及农村留守儿童成为受害对象的几率较高,侵害时间长、侵害后果严重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可归结于监护人监护不力、未成年人自主防范意识较差、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部分教育机构的管理漏洞和住宿经营者未严格落实安全保护义务等。

白皮书建议

家长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卫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青春期未成年人“三观”的教育引导;严格教育相关行业规范监管;建立以监护权撤销为核心的体系化联动机制;加强对旅馆业未成年人入住登记的监管;完善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制度及继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性侵害有哪些误区?万一遇到性侵害该怎么办?请看宁波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制作的普法小视频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关系到亿万家庭的福祉和国家的稳定进步。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通过全社会各方的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撑起一片明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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