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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近20万人非法集资745亿!780人被判刑!宁波中院发布近三年非法集资犯罪审判情况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全国部分地区频发、高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并呈现出非法集资专业化和泛理财化样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今天(8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2020年宁波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宁波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卫华致发布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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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1.被告人杨某集资诈骗、被告人黄某、姜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宁波中院)

——民间借贷背后的集资诈骗陷阱


2.被告人王某、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余姚法院)

——打着养老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


3.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慈溪法院)

——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4.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仑法院)

——投资理财陷入非法集资


5.被告人邹某某、贺某、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集资诈骗、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仑法院)

——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6.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奉化法院)

——以民间标会形式非法集资


7.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徐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余姚法院)

——以投资理财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8.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宁海法院)

——以电子商务为马甲的非法集资


9.被告人徐某、李某1、朱某某、张某某、苏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北法院)

——设立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实施非法集资


10.被告人王某1、王某2、芦某、葛某1、葛某2、顾某1、顾某2、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宁海法院)

——利用P2P网贷理财平台实施非法集资



注意!这些都是非法集资常用手法

投资“私募基金”掌握财富密码,入股“养老项目”赚取高额回报,“爱心助农”利人利己,“民间标会”按月付息,“投资租赁房产”稳赚不赔……注意!这些可能都是非法集资者编造的虚假项目。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即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大特点。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套路层出不穷,但被告人大都采用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手法达到非法集资目的。在慈溪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被告人以销售“瑞奇财富系列”基金为由,许诺固定年利率高达18%-36%,向187人募集资金1.6亿余元。

在宁海、余姚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中


被告人分别以“农村电商和“千岛湖养老项目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约1560万元和541余万元。

在北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销售“红小宝”“红大宝”等理财产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5700余万元。

此外,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宁波地区非法集资犯罪特点

宁波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受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也比较突出,防范处置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2018年-2020年


宁波法院共审结一审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案件357件,涉及被告人78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53人;涉及集资参与人约19.6万人,涉案金额约745.37亿元

波法院审判实践来看,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人数多、金额高,有的案件集资参与人多达上万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

二是涉案行业日益广泛,由线下向线上发展;

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往往打着高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旗号,比如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四是犯罪公司化、专业化,很多成立了公司、分公司,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

五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因涉案人数多、时间长、地域广,公安调查取证,法院审查、判断证据都较为困难;

六是集资参与人获偿比率低,非法集资多因资金链断裂才案发,大部分资金已被挥霍或挪作他用,难以及时、全面追赃挽损。



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宁波法院注重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并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确保案件质效。审判中,切实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采用以追究领导层和管理层责任为主、追究实施层责任为辅的办案模式,对在平台运作中具有资金实际支配权的人依法严惩,对于普通业务员依法从宽。

在宁波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被告人杨某等人搭建“六顺财富”网络平台,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向近2000人募集资金约5.61亿元。宁波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他被告人七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在北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P2P案件中


被告人邹某等人上线运营“博安杰”互联网借贷平台,以“借新还旧”的模式维持运转,非法集资近2亿元,造成损失近5000万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两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宁波法院坚持“应追尽追”工作原则,将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通过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鼓励被告人退赔或被告人家属代为退款,引导集资参与人提供财产线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


发布会上,宁波中院还从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投融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加强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功能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举措,并呼吁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全力配合,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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