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再加码!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共同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
1.在当事人陈述外有初步证据证明的;
2.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当事人双方陈述明显不合常理,或者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者在不同案件、不同场合陈述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4.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或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查证有困难,需要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
5.根据司法大数据筛查并经初步甄别存在重大嫌疑的;
6.经甄别后认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其他情形。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民商事和执行案件,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有必要的可以提起心理测试。
2.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侦查力度,决定立案的,明确一般三个月内侦查完毕,案件特别疑难复杂的,可延长三个月。
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代理手续时需发一份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做一份案件事实谈话笔录、核一次关键证据材料、签一份诚信诉讼守约,律师事务所在开具公函时出一份防范虚假诉讼初审函告。
4.探索研发运用智能排查系统预警和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并探索在线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渠道。
5.建立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联席会议机制,共同会商协同治理措施。
此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明确了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考核措施。从折抵工作量、专项奖励、未落实查处要求区分情形予以追责等五个方面强化内部激励问责机制。
自2019年开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以来,宁波两级法院共甄别出虚假诉讼线索495条,涉及2833起案件,涉及标的额7.58亿;已移送公安或扫黑办890件,拘留44人,罚款176人,判刑74人,“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的制度机制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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