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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市两会 | 宁波中院工作报告中的典型案例



4月10日,宁波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志君在宁波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宁波中院向大会报告工作。报告中提到的那些典型案例是宁波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诠释。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来

重新回顾这些典型案例


案例1-3

报告原文

余姚法院在一起小偷逃跑意外溺亡索赔案中判决追赶者不承担责任,江北法院确认照料孤寡老人30年的邻居获得一半遗产,奉化法院判定“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用“小案例”彰显“大道理”,传递崇德向善的社会正能量。


余姚法院小偷逃跑意外溺亡索赔案基本案情

方某偷摘南瓜被栽种人沈某某和儿子发现并追赶,方某跑入附近喷涂厂,沈某某等人寻找未果遂报案,后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发现方某尸体。死者方某的亲属将沈某某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院裁判

余姚法院对死者方某不文明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认为其侵犯他人财产在先,而失主不存在暴力追赶行为,无需对方某意外溺亡承担责任。

【链接】 偷摘南瓜逃跑意外落水身亡,追赶者是否担责?|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江北法院孤寡老人遗产继承案基本案情

江北慈城镇山东村村民老徐照顾孤寡邻居苏老太30余年,苏老太去世后,其生前获批的宅基地获赔百万拆迁款。

法院裁判

江北法院现场调解确认苏老太遗产的一半归老徐所有,以鼓励和弘扬老徐的善举。

【链接】孤寡老人去世留下巨额遗产,法官:照顾她30年的邻居可以分一半


奉化法院“好意同乘”减轻责任案基本案情

刘某好心开车搭载老街坊范某去厂里上班,因车速过快发生车祸,造成范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裁判

奉化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范某,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对该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酌定对刘某减轻30%的赔偿责任。

【链接】 搭便车出车祸索赔20万,法院:“好意同乘”减责30%



案例4


报告原文

市中院在审理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创新运用“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实现建筑资质壳资源完整保留。


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

在该案破产重整过程中,某公司将其名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转移至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再由重整方以重整对价完成子公司100%股权的收购。最终实现了该公司建筑资质壳资源的完整保留,同时确保新设公司的司法征信和金融征信“清洁”。



案例5


报告原文

提级审理市中院首例一审侵犯商业秘密案,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对窃取公司核心技术的原研发部负责人郑某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市中院首例一审侵犯商业秘密案基本案情

2015年,某公司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2016年底,时任某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郑某通过非法复制技术源代码、骗取相关技术信息等手段,窃得商业秘密。后在外地成立公司,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裁判

市中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链接】 陈志君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宁波中院首例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案例6


报告原文

在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确认非法采矿的两被告赔偿2221万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08年1月,陈某取得某村集中开采区的石矿采矿权,可采资源总量3090万吨。但陈某等人在矿区多个区块超底盘开采,非法开采5136万吨,获利2221万元。陈某还采用施工垃圾回填方式隐瞒超底盘开采行为,致使其违法行为多年未被发现。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严重侵害生态环境,造成山体坍塌危险,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

市中院主持调解确认非法采矿的两被告承担赔偿金2221万元,并修复生态环境,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万元。

【链接】 超底盘开采,巨额赔偿并修复生态!宁波中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7


报告原文

审结全省首例涉住宅底层商铺餐饮油烟污染的行政诉讼案,支持执法部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涉住宅底层商铺餐饮油烟污染的行政诉讼案基本案情

林某在其所有的某小区底层商铺经营餐饮店,因油烟扰民被投诉举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关闭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系化名)

法院裁判

高新区法院认为林某经营行为属于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被诉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据此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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