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 | 2019年1月1日起,医疗行业所有财政支出由央地共担(附实施细则)
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和地方万亿级医疗支出权责做了细分。
《方案》明确,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明确
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
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
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以全国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由中央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如需《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文件原文,请在本公众号对话框输入“央地共担”即可获取。
01
星期二
2019年1月
《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正式实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
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
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
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
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
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
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
医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医疗保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中央财政按照一定补助标准,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中央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
计划生育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3个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医疗卫生能力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一、中央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 | 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能力建设 | 2.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3.中央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中央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4.中央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中央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一档为8∶2, 第二档为6∶4, 第三档为5∶5, 第四档为3∶7, 第五档为1∶9。 |
(二)医疗保障 |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一档为8∶2, 第二档为6∶4, 第三档为5∶5, 第四档为3∶7, 第五档为1∶9。 |
3.医疗救助 |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 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 |
(三)计划生育 | 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一档为8∶2, 第二档为6∶4, 第三档为5∶5, 第四档为3∶7, 第五档为1∶9。 |
(四)能力建设 | 5.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 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 |
6.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 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 |
三、地方财政事权 | |||
能力建设 | 1.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地方按规定给予补助。 |
2.地方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地方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 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3.地方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地方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4.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地方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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