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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杭州发布

如何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限的长短、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小微咨询了市总工会和市人力社保局,权威解答看这里!


1如何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限的长短


王先生杭州人,2015年1月起进入某单位工作,工作至今。在此期间该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保,今年3月单位因效益不好与王先生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王先生来电询问他能否领取失业金?如何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限的长短?


答疑解惑

王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保,现单位与王先生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王先生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前往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后向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根据王先生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金;缴费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沈先生在2014年起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某电视台从事编导工作。2015年12月,该公司通知沈先生,合同到期后,将由另一家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月1日,沈先生与新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岗位和工作场所都未发生变化。同年3月,因新公司拖欠工资,沈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新公司拒绝承认沈先生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为此他特来询问: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行使解除权,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将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时,该《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场所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单位变为新单位的,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丁先生现年56岁,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了16年,后由于单位经营困难,决定裁员,并于2015年4月10日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丁先生为此于2015年4月23日来电询问:单位此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疑解惑

丁先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了16年,距离退休还有4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除非丁先生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丁先生仍然想在该单位工作,可与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想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可要求单位依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协商不成,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4搭乘公共交通受伤算工伤嘛?

江先生是某高校的老师,今年5月的一天,江先生本想乘坐公交车回家,不料在上车时,被台阶绊倒,摔成重伤,江先生来电询问:他这种情况是否算得上工伤?听说职工遭遇意外可以有补助,问他能否享受?


答疑解惑

江先生在下班路上不慎摔倒,并非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并非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


经了解,江先生已经参加了本单位的工会,如该意外未造成残疾,但首次抢救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可向单位工会申请领取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慰问保障金。


如经治疗后,落下了残疾,江先生可在伤残等级评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向单位工会申请领取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伤残保障金。但是,慰问保障金和伤残保障金不可同时享受。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陈先生2014年3月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该公司即未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他缴纳社会保险。陈先生来电询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答疑解惑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与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陈先生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以违约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

盛女士是某公司职员,去年年初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乙方不得怀孕,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今年1月盛女士怀孕后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由于此时单位正处业务繁忙期,单位主管人员不批准其休假,后来盛女士就请事假在家休息。 3月,该单位以盛女士违约怀孕为由终止与盛某的劳动合同,盛女士来电询问该单位以违约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疑解惑

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限制了盛女士依法生育的的权利,是一种干涉生育自由,侵犯妇女生育权,违反妇女权益保护的行为。该单位在盛女士孕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盛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限制劳动者生育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及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


7工会解散后,剩余的工会经费能否作为员工福利发放?

汪女士是某公司的职工,工会会员。今年因公司效益不好,公司决定解散不再营业,随即工会也相应解散了。汪女士来电询问:工会解散后,剩余的工会经费能否作为员工福利发放?


答疑解惑

工会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审查监督体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因此,尽管汪女士所属的工会组织已经解散,但剩余的工会经费应由上级工会接收管理,任何人不得私分、占有工会经费,也不能作为员工福利私自发放。


编辑/陈阳希

版式/毛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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