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逛超市时,被摔碎的玻璃瓶渣弹伤眼球,责任谁来承担?
案 情 简 介
2020年2月3日下午,唐某在某超市挑选商品,其左手伸向摆放着玻璃瓶装可乐和薯片的开放性货架上,高度约1米左右。这时可乐瓶突然掉落在地上,唐某眼睛被溅起的玻璃渣弹伤。
事发后唐某至医院就诊,诊断为“眼球破裂伤”。为此,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销售者的超市,应对商品在货架的放置应当做到既要摆放规范有序,又要便于消费者选择,特别是确保商品不会被轻易碰倒伤人或毁损。涉案可乐为玻璃瓶装饮料,存在易碎的特征,因此在陈列、摆放时超市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包括将其置于较低货架位置、不要与袋装薯片等不规则外包装食品较近距离地摆放在一起、放置易碎商品的货架应设置高度适中的防护栏以防掉落等。另一方面,消费者唐某在选购商品时,亦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包括俯身充分观察、注意相邻商品的安全等,故其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比照双方对本次事故的过错责任,法院认定超市与唐某各承担50%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令超市赔付唐某各项损失共8018.66元。
法 官 评 析
商场、宾馆等开放性公共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顾客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发生意外,经营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首先应当增强危机意识,加强对超市的管理。
此外,消费者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一定要警惕潜在危险,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供稿单位:滨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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