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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虚构管辖连接点?罚!

案件快递

为方便诉讼,竟然动了“歪脑筋”,虚构欠条签订地址、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最终,不仅谎言被戳穿,自己也受到罚款。


近日,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针对原告黄某虚构欠条签订地址、制造虚假管辖连接点的行为,认定为妨碍审判工作,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案 情 简 介

原告黄某从事铝材批发生意,被告陈某曾从原告处购买铝型材,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1万余元,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惠山区人民法院。


阅卷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和被告的现居地均不在惠山区,且双方的户籍均不在江苏省,之所以来惠山法院立案,仅因为欠条上写着“本欠条签订于无锡市惠山区,如有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应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这样一句话。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重点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询问。原告黄某一口咬定双方的欠条是在惠山区签订的,所以来惠山法院立案;被告陈某却表示该欠条的真实签署地系其老家江西省,当时为了方便原告驾车导航至其家中,被告还在微信上向原告发送了位置信息,并为这一说法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看着眼前的证据,黄某突然哑口无言,最终不得不承认了自己虚构欠条签订地址的行为。


法 院 裁 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均不在惠山区,欠条的签订地也不在该区,案涉纠纷本与惠山法院没有实际联系点,但原告黄某却“自作聪明”,虚构欠条要素并凭该欠条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客观上影响了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审查和认定,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法院据此作出对黄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后黄某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二审法院驳回黄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日前,该笔罚款已缴纳到位。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守信的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坚决摒弃伪造证据、破坏审判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供稿单位: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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