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网约车 发生事故能否理赔?
案 情 简 介
随着网约车的兴起,不少私家车车主也注册了网约车司机,利用闲暇时间赚起了外快。可是,私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却未告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近日,梁溪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私家车变网约车”的案件。
2021年12月,徐某驾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全责。之后,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徐某称当时是去公司办事的路上,车辆是非营运车,并在随后的一份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投保车辆事发时没有营运。于是,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徐某9000元商业险和2000元交强险赔偿。
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发现,徐某未取得运输证、从事非法运营,遂向运管部门举报,并进一步确认徐某在投保后一直在开网约车,事发当天就接了19笔订单。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免赔”。
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将车辆用于营运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遂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理赔款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已经明确车辆的性质为非营运,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非法营运,且在事发当日就接单了19笔;徐某将非营运的车辆用于非法营运在事实上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但未通知保险公司;结合徐某确认事发时车上有乘客,徐某改变车辆用途属于保险合同免赔范围等情况,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徐某返还保险公司理赔款9000元。
法 官 说 法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目前,一些私家车车主利用空闲时间运营网约车、顺风车,此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此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增加险种,避免发生事故后出现无法理赔的情况。
此外,从事网约车等服务,应当及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否则可能构成非法运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供稿单位: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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