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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无锡法院道路交通事故非诉鉴定项目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非诉鉴定助力交通事故受害者快速获得赔偿款案


案例二  非诉鉴定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案


案例三  非诉鉴定后调解不成及时转入诉讼并判决案


案例四  非诉鉴定促成当事人当天达成调解协议案


案例五  随机摇号选择机构形成非诉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被依法采纳案


案例一

非诉鉴定助力交通事故受害者快速获得赔偿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8时50分许,肖某某驾驶机动车沿宜兴市丁蜀镇涧南路某路段行驶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胡某某经治疗后,于2022年4月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宜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2年6月底出具鉴定意见书。胡某某根据鉴定结论主张肖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6余万元。在宜兴法院法官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员组织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于2022年8月达成调解协议书。根据调解协议书,胡某某于2022年9月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



【案件点评】





根据宜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统一的规划,宜兴法院道交庭、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室、金融协会保险理赔工作室等职能部门一同入驻一体化处理中心。案件到达一体化处理中心后,由法医出具免费咨询意见或者由一体化中心委托鉴定机构形成鉴定意见,再由法官指导调解员展开非诉调解,调解成功的即时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审理,做到让群众“少费心、少跑路”。


案例二

非诉鉴定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19时11分许,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致崔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吴某某驾驶车辆在人民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双方因事故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某诉至法院。法院收案后,交由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主持非诉鉴定,鉴定机构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人民调解员将鉴定意见送达各当事人,原告崔某某变更赔偿请求,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达成协议。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该案起诉,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一般分为四步:首先,收到确定请求的申请后,先审查各项损失标准是否合理,并与伤者代理人沟通,必要时与当事人直接沟通,通知补正部分材料,将当事人的赔偿预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其次,与驾驶人进行沟通,告知案件当事人已经确定了赔偿请求,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做通侵权人的工作。再次,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进行联系,传达当事人的理赔请求,由保险公司根据材料报理赔方案,对于理赔方案中不合理的地方再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交涉。最后,在理赔请求和理赔方案差距不大时组织伤者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进一步缩小差距。适时再介入调解,使双方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在第四步中,理赔请求与理赔方案之间的差距主要集中在人身伤残的认定上,这就需要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非诉鉴定机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及时化解矛盾。


案例三

非诉鉴定后调解不成及时转入诉讼并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20时30分许,殷某某驾驶登记于季某某名下车辆与马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殷某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双方因事故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收案后,交由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主持非诉鉴定,鉴定机构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鉴定意见,原告马某某变更赔偿请求,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差距较大未达成调解方案。该案遂于2022年10月17日转入正式立案。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开庭,于11月7日宣判,案件审理天数仅为25天。



【案件点评】





梁溪法院根据市中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非诉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非诉鉴定、调解及审理工作的流程规定(试行)》,就道交案件非诉鉴定中的选鉴方式、委托主体、鉴定意见的送达时间、诉调对接流程、审判过程中的送达、开庭、宣判时间节点等予以规范,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优化了各流程主体的工作分工,确定权责和标准,显著提高了审判效力。


案例四

非诉鉴定促成当事人当天达成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月14时9分许,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无锡市新吴区塘南三支路17号与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某某无责任。经入院检查治疗,许某某左顶部头皮挫裂伤,约2CM,已清创缝合,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诊断,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2022年2月17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吴区法院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接到许某某就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提出的鉴定申请后,立即开展了非诉鉴定工作及同步调解工作,2022年4月14日上午收到鉴定报告,通知代理律师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当即表示愿意调解。当天中午,保险公司出具初步调解方案,并与李某确认医疗费垫付情况。当天下午,事故三方最终确认保险公司赔偿给许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700元,其中支付给许某某25000元,支付给司机李某700元。4月15日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当天了支付理赔款项。



【案件点评】





一是鉴定调解相结合,加快纠纷矛盾化解速度。人民调解员在开展非诉鉴定工作过程中,有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其中主要两个调解节点为:①委托鉴定机构前的调解。人民调解员在接收鉴定申请后,在安排鉴定谈话的同时开展调解工作,在能够明确损失范围、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依据案件及申请人具体情况,促进双方当事人就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不再进行人损非诉鉴定的开展。当事人不仅可以省却一笔鉴定费用,更是及时的化解了纠纷矛盾。②鉴定结论出具后的调解。人民调解员在接到鉴定机构形成的书面鉴定意见后,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有效的为当事人节约时间。


二是非诉与诉相结合,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非诉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当事人要求如有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新吴法院专人与其衔接,以“当天完成为原则,次日完成为底线”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为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工作。对于出具鉴定结论后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协助当事人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申请线上立案,将案件直接流转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鉴定意见后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五

随机摇号选择机构形成非诉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被依法采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12时22分,许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无锡市金城路南侧中间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城路锡东大道以西200米处路段沿南北向人行横道线左转弯时,遇钱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金城东路南侧左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入院检查治疗,钱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右腓骨多段骨折、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伴脱位、左腓骨多段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行双踝关节、双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的手术。


2021年6月15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吴区法院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接到钱某某的伤残及三期鉴定申请后,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开展了鉴定鉴材确定、鉴定机构选择的工作,并形成了诉前鉴定质证笔录。本次鉴定机构的选择系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进行的随机选择,充分体现了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调解工作室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转入诉讼程序,新吴区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判决,采纳了非诉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9389.56元。



【案件点评】





线上线下相结合,保证鉴定工作开展公平合法。新吴区线上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开展人损非诉鉴定工作,人民调解员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保险公将案件详情录入“道交一体化”平台,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进行鉴定案件的接收、鉴定机构的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委托、接收鉴定报告等工作程序的流转,保证每一个案件、每一步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尤其是鉴定机构的选择,在双方当事人难以对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中对鉴定机构的“随机选择”进行确定,保证了鉴定过程的公正性。线下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鉴定材料的流转,主要包括当事人发表意见、移送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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