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厅 | “1+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企业信用修复“暖企”篇
2022年,无锡法院扎实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对失信被执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守信激励机制、信用惩戒救济机制,助力提升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为发挥案例警示和普法教育作用,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现向社会发布“1+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企业信用修复“暖企”篇。
巧用执行担保 助力企业纾困和执行
📚【案情简介】
A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而被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处罚金100万元,且A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566万余元,已支付298万余元,尚需执行268万余元;B公司对A公司确定的赔偿范围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执行中,因未查控到A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账户。A公司称,其对江阴某镇政府享有应收债权约800余万元,正在分期给付。B公司表示,诉讼中已冻结了B公司对江阴某事业局的债权约140万元,B公司同意由法院先予执行;另外,B公司因周转困难,已向属地政府申请纾困资金,但因法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可能无法获批,故申请法院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其全资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土地厂房提供执行担保。
江阴法院对于两公司应收债权的情况均予以核实。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A公司的分期履行申请,原则上可参考应收债权的支付进展,分期履行完毕。对于B公司的诉求,法院在查封担保财产的基础上,解除了B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充分考虑经济大环境变化叠加疫情防控的影响,为企业纾困提供司法帮扶,在有可替代担保财产的基础上,依法审慎采取信用惩戒等措施,这既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能够符合申请纾困资金条件,进而继续生产经营,又依法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物联网电子封条助力地方政府
保障方舱医院建设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宜兴某镇政府收购某电缆企业土地房屋用于建设方舱医院。该电缆企业的房屋被他人租赁用于经营茶座、大排挡,租期虽已满,但因该电缆企业与承租人对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承租人拒不搬离,故该企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宜兴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承租人立即搬离。
由于防疫形势严峻,工期紧张,为不影响施工进度,法院执行立案后立即多次与承租人进行商谈,承租人最终同意配合搬迁,但提出由于人手不足,希望法院帮助解决搬迁人力与家具设备堆放问题。在上述问题解决后,首日搬迁时即发现搬迁需要三、四日,搬迁现场日间由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全程监控,但夜间无法继续全程监控。且临时提供堆放搬迁物品的仓库使用时间也较长,无人看管则更容易产生物品丢失的风险。
此时,需要对搬迁现场和仓库进行临时性的查封管控,而普通封条不能满足本案查封的需要,法院在搬迁现场与仓库多处使用物联网电子封条。在使用电子封条后,直至搬迁工作结束,未丢失任何物品,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物联网电子封条具有远程、实时、客观、互联的特性,可以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本案系行为执行中的难案,即大型清场执行案件。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牵涉大量人力物力,尤其是搬离现场的看管与搬迁物品的监管,许多清场案件中极易因此类问题产生关联的纠纷。
电子封条的使用正是解决此类案件瓶颈的良药,其警示作用能有效避免物品的丢失,取证作用能有效认定物品损失的原因,避免出现搬迁过程中推诿责任的后果。本案通过使用物联网电子封条为被执行人搬迁创造条件,不仅避免执行中信用惩戒等措施的使用,而且有效助力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
限高后“松绑” 让无人机先锋企业“飞起来”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厂房出租人支付租金,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锡山法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高令犹如“紧箍咒”制约了王某,由于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王某不能及时和外省市客户商议项目合作和新产品研发,老客户流失、新订单难接,如再不能开拓业务、增加订单,公司将撑不过今年年底。碰巧今年7月、8月,在乌鲁木齐和深圳将举办无人机大会,该公司入选国家体育总局许可的参展厂家。因此,王某向法院请求单次解除两个月限高,希望可以为公司争取“一线生机”。
面对王某的请求,法院对该公司进行研判,认为该公司的产品有一定知名度、公司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该公司全额支付工人工资,有较好的信用基础。如果可以对王某进行单次解除限高,科技公司就有可能渡过难关。
解除限高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第一时间与出租人沟通协调、阐明利害,出租人最终同意帮助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单次解除限高的申请。王某也承诺,利用解除限高的这两个月,他一定想办法让企业好转,逐步将房租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某科技公司是我市唯一一家消费级无人机整机研发、生产、销售厂家,旗下两个无人机品牌在国内无人机行业享有一定的美誉,公司还曾被评为“中国无人机先锋企业”。经法院协调,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获得两个月的“单次解除限高”。在这期间,王某将乘坐飞机、高铁“畅行”,到无人机大会上进行产品展示、拜访各地客户进行商业洽谈,为公司发展争取“一线生机”。
执行不仅是重拳铁腕,也可以柔风细雨,单次解除两个月限高,为法定代表人的出行“松绑”,让企业在无人机展的黄金时段努力谋求发展,助力无人机先锋企业 “飞起来”!
“技改抵偿”助力企业可持续“绿色”经营
📚【案情简介】
无锡某轴承公司及马某因共同造成环境损害的后果,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锡山法院判决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万元并支付专家咨询费。
进入执行后,该公司面临生产运营资金缺乏困境,为加紧生产创造利润,斥资购置新设备对危废产生、收集储存进行技术改造,产生危废的过程将得到有效管控,但由于仍要赔偿15万元修复费用,资金压力剧增。该公司提出申请,请求用技改费用抵偿相应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法院经现场调查并综合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初步认为该公司危废处理过程合格合规、可持续。随后,法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执行现场听证会,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及区人大代表等应邀参加。在充分查验、论证后,各方对该公司通过技改来处置危废的做法表示认可,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提起人,经过审查后向法院建议采纳该公司要求以技改费用抵偿的请求。
最终,法院准许该公司投入危废管理的技改费用抵扣应赔偿的环境修复费用11万元,剩余修复费用4万元等由该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案件如何执行并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多参照民事案件执行有关规定进行,但该类案执行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民事执行不尽相同。法院认为,赔偿不是最终目的,如果企业主动通过技术改造从源头上治理并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应予以支持和倡导,与公益诉讼所要达成的价值追求也高度契合。企业在解决污染的前提下有能力继续经营,这比执行全额修复费用更有意义。
该案的执行既体现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也创新探索了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方法,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达到最优的社会效果,也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新的解决路径。
给予纳失宽限期 让失信困境企业“喘口气”
📚【案情简介】
某机械公司、杨某因结欠某设备公司货款15.6万余元,在惠山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因某机械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某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机械公司因未按法律规定及时申报财产,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但某机械公司向承办法官言明现实困难,该公司因疫情原因急需复工复产,一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可能导致其无法参加招投标,企业正常生产、工人工资发放等都会受到影响。承办法官将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法院在执行中认为,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某机械公司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宽限期具有合理性,遂依法作出给予90天宽限期的决定书。在宽限期内,承办法官定期询问被执行人的复工复产情况、履行义务状况并及时与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目前被执行人已恢复生产并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因此,在90天宽限期满后,法院决定不再采取纳失措施。
📜【典型意义】
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因疫情等非自身能力而暂时无法履行义务时,即使适用惩戒措施也无法顺利执行,甚至由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反而会阻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可能导致其完全丧失履行能力。
在这一背景下,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惩戒措施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客观要求,纳失宽限期的推出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给了“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一次喘息的机会,给其纠正失信行为一个缓冲期,可以敦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