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黄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要“形”“神”兼备
点击上方“社会科学报”关注我们哦!
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证决策质量,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近起草和发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拟把乱决策上升到“决策腐败”的层面进行治理。这部条例是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被列为重大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重要法规,它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败、保证决策质量、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报纸原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要“形”“神”兼备》
作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黄璜
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此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经多年酝酿终将出台,将科学、民主和法治的原则贯穿始终,致力实现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相统一,在我国依法行政历程中必将添上浓厚一笔。
首先,在规则设计上宽严有度、虚实并济。《条例》对国务院相关文件多次强调的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具体形式、制度底线等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同时又保留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其次,在程序流程上环环相扣、详略有序。《条例》不仅关注决策过程,而且将从问题动议,到信息搜集、方案论证、前评估、合法性审查、正式决策,再到政策执行、意见反馈、后评估,到最后政策调整与终止,公共政策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被纳入制度设计,形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闭环式管理,既有理论依据,又具操作性。再次,在行动主体上,开门决策、权责分明。《条例》明确指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和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从行政首长和决策机关的决定,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到行政机关的执行,再到社会公众、专家的广泛参与,各类主体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履行什么义务,遵守什么要求,《条例》都给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和说明,尤其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做出适当安排。
必须认识到,《条例》所希望破解的不仅是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操作规则问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期待和关注也绝不仅是文字上的功夫——在工具性的要求背后,是关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转变、认知重塑乃至文化转型。可想而知,从政策文本的出台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切实落实,上上下下都必将经历一段渐进的甚至是激烈的磨合过程。要真正实现《条例》之目的,显然就不能停留在政策出台之“形”,而必须将其中之“神”贯彻始终。说到底,就是要把科学、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变成是行政决策的“血液”中的精华。反之,如果不能由“形”入“神”, 48 30905 48 14939 0 0 1230 0 0:00:25 0:00:12 0:00:13 2901者说只讲“形”,不论“神”,再好的政策也会流于形式,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只讲“形”,不仅包括那种“不作为”的“走过场”,也包括那种“精致的形式主义”:决策偏好或者方案事先已经形成,只是为了满足程序的规范性,“精致”地组织程序,但是后者并不对决策产生实质影响。此次《条例》若要切实落实,就必须为此在实践中解决一系列问题。比如,在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尤其是在面临重大利益冲突时,如何公平、公正地接收、综合和吸纳公众意见和诉求?如何保证被吸纳的专家意见的代表性,或者保证专家的遴选过程以及专家库的维护是恰当的?如何看待专家之间以及专家与决策机关之间的业务分歧,以及在“不了解情况”和不愿采纳意见之间做出准确的区分?如何保证集体讨论的过程不受到其他外生因素的影响?如何理解或解释程序的正确与否和最终政策成败之间的关系?而这些问题的理论实质是,如果程序的规范化只是保证决策机关可以获得更加充分的信息,那么在信息向政策的转变过程中,以何种条件来保证对信息的选择本身是合乎原则的?如何保证决策的函数能够包含大多数的信息?如何保证更合理的决策知识分布从而能够正确地影响对信息流在决策过程中流向的自由裁量?
《条例》实际上对上述问题或多或少都有所规约,尤其是在开篇的总则中即强调了“决策公开”、“人大监督”、“考核评价”三大保障措施;相关部门在对《条例》的说明中还指出,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事项或环节留够空间,允许具体部门探索和细化。这些无疑对《条例》的具体落实具有关键性意义。此外,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尤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而言,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真诚的对话环境,将更有助于达成广泛的理性共识,达致公共行政决策的真正目的。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70期第4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社会科学报》新媒体平台
相关文章
长按二维码关注
做优质的思想产品
社会科学报
微信号:shehuikexuebao
社会科学报官网:http://www.shekeba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