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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日本的“育儿休业”制度,值得我们思考学习

常进锋 社会科学报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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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奖励二孩的政策已经相继出台,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二孩”政策的新时代。适时调整生育政策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均衡发展,然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并非如预期所想,反而陷入了“不敢生”和“生不起”的两难境地。育龄青年女性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同时承担着人口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双重责任。因此,全面二孩时代,如何保护育龄青年女性的就业权益,需要引起国家、用工单位、社会和家庭的高度重视。

原文 :《重视保护育龄青年女性的就业权益》

作者 | 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常进锋

图片 | 网络


消除职场就业歧视,确保育龄青年女性平等就业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和国内《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育龄青年女生育权和就业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就业歧视始终没有完全消除,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就业歧视对于育龄青年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更为明显。消除就业歧视,实现育龄青年女性平等就业权,是全面二孩时代保护育龄青年女性就业权益的首要途径。



首先,国家需要继续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内涵、类型,尤其要加大对隐性就业歧视的精准识别和惩罚力度;其次,建立健全就业歧视举报制度,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就业歧视的育龄青年女性;再次,增强就业歧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要求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为避免暗箱操作,整个招聘流程需要有公检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的全程参与;最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就业歧视中的关键作用,工青妇及其他民间组织需要将反就业歧视列为工作重点,及时了解育龄青年女性的就业歧视遭遇,并多渠道的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致力于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确保育龄青年女性安稳休业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深度推进,生育保险制度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与完善。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招收育龄青年女性,直接原因在于育龄青年女性会因生育增加单位成本、降低工作效率,进而有损单位盈利。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育儿休业”制度的具体做法,弥合育龄青年女性生育与工作之间的矛盾。政府应给予用工单位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税收减免,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为“育儿休业”的育龄青年女性缴纳足额生育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基于育龄青年女性自愿的基础上,尝试灵活运用产假制度,以奖励的方式激励育龄青年女性利用弹性时间部分地参加单位工作,这样既可以调动育龄青年女性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够确保用人单位工作效率不下降,而且还可以降低女性生育期对职业疏远的负面影响。

  

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确保育龄青年女性顺利返业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使一些热衷于“造人”的育龄青年女性从职场回归到家庭,而随着产假的结束,这部分育龄青年女性又因婴幼儿托育而面临从家庭重返职场的艰难选择。



为了减少育龄青年女性的后顾之忧,确保育龄青年女性顺利返业,需要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协调发改委、财政、教育等部门发展公共托幼服务,降低育儿对青年女性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为了减轻公共托幼服务的供给压力,有学者提出,国家可以尝试将“隔代照料”,从天经地义的“代际互惠”逐步转化为以婴幼儿家庭为单位的补贴制度或常态化的政府购买服务,这样既可以提升婴幼儿托育服务质量,也可以增加老年人社会福祉,更为重要的是缓解了育龄青年女性重返职场后的家庭负担,为其顺利返业创造了有利的家庭环境。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30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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