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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莫要拖欠工人工资!两名公司法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受法惩处

忻州中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1

恶意拖欠工人劳动报酬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同时还将触犯法律。近日,静乐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高某富、廖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放

2015年2月,山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静乐县人民政府签订某路地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高某富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2015年12月,山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公司股权及人防工程项目转让给高某富、高某,并于2016年1月变更公司法人为高某(实际管理者为高某富),2017年5月公司法人变更为高某富。


2015年3月,高某富将人防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转包给山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廖某,廖某又将土建工程分包给元某、许某、廖某兵等人。从2016年3月至9月份,高某富、廖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85万余元。静乐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于2018年1月16日、17日分别对廖某、高某富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高某富、廖某于2018年1月25日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发放,但二人仍不支付。


2018年4月2日,高某富的儿子高某向静乐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工资保证金专户汇款35万元,用于支付欠工人的工资。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3日,廖某家属向静乐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汇款17.952万元,用于支付欠河南籍工人许某、元某、陈某三人工资,向孟某支付工资款2.2万元,向廖某兵等10名工人支付工资款60.3万元,向夏某、曾某支付工人工资3.5万元,廖某共支付工人工资839520元。上述款项共计1189520元。

静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富、廖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富、廖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积极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被告人高某富、廖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宜社区矫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廖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法官寄语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老板聘请工人做工,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工人做工拿到工资,按劳所得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本案例中,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但遭人口水,而且触犯法律,到头来“陪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在此,法官提醒,工人的工资报酬来之不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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