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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福利 | 孙柏瑛版《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第五版)》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出版发行已有17年。该书伴随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的浪潮与公共组织持续创新的脚步,回应中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改革实践问题,回应读者的需求和期盼,不断修正、改进、完善,第五版于近日面世。(文末互动赠书)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

开发与管理

(第五版)

孙柏瑛 祁凡骅 编著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十三五”规划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内容简介

由中国人民大学孙柏瑛教授和祁凡骅教授合作编写的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是一部经典的畅销教材,先后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 “十三五”规划教材,并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荣誉称号。


本书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背景,从公共部门的组织性质和特征着眼,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功能、历史发展以及管理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阐述,突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层面的建构和中国特色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注重介绍人力资源管理操作层面的知识和技能工具。


本书第五版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对中国本土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和特征进行了更加充分的呈现、概括和评介。全书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订工作:一是增加了“中国古代官吏制度”一章,并在第3章“公共部门人事行政的基本制度安排”中增加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内容:二是根据2019年6月起实施的新 《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对职位管理与人员分类管理、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薪酬设计与管理等章节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作者简介


孙柏瑛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地方治理、基层社会管理等。著(编)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当代地方治理》《城市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现代转型》等教材和专著多部,翻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战略》《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等著作多部,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祁凡骅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领导学、人力资源管理、政府治理等。主要学术代表作有《平衡:构筑和谐领导力》《政府绩效管理:国际潮流与中国趋势》《胜任能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新聚焦》《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学》《领导力》等。



精选书摘:

中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

目标及立法历程


针对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政府组织、事业组织以及公共部门力求形成一支为人民服务、高效、廉洁、精干、高素质的公职队伍,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品质的需要。在选择公务员制度作为我国政府基本人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改革者确立了一整套目标体系。首先,政府需要建立一个法治化的人事管理系统,防止原有干部管理制度中的长官意志和随意性,杜绝人事任用的不正之风;其次,党的部门和政府部门、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合理划分人事管理权,给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应的用人自主权,防止党的机关在人事管理中过分“行政化”的倾向,建立比较完备的人事管理机构系统,创造优秀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用人与治事的有机统一;最后,采用规范、先进的公共部门人事管理方法和技术,吸收和开发现代人力资源科学、客观、理性、有效的管理手段,为获取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制度及技术保证。总之,中国人事制度改革旨在寻找一种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


我国全面改革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从1984年开始。但在1984年之前,人事行政制度的一些局部性改革举措便已逐步出台。其中就包括以邓小平提出的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 “四化”方针,建立起正常的干部退休、离休制度。与此同时,干部分级管理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干部培训政策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出台,改善了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状况。1984年以后,国家开始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从1984年到1993年的10年间,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断探索,在立法基础上形成制度。1993—2018年,伴随着公务员制度实践深入,回应制度运行出现的难点问题,立足于我国国情,公务员制度得以逐步发展、完善,通过公务员立法的补充和修订,促使公务员制度设计更加精细、完备。这一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阶段:


1.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立法准备阶段 ( 1984—1986年)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从制定政府工作人员管理法律开始的,目的是促进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进程。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指示,组织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一部分专家学者,开始草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太广,于1985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这就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前身。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于1986年形成第十稿。1986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下设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中设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小组,专门讨论中国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指导原则。专题小组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普遍规律和特点,以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为基础,对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做了重大修改。在这个法律文件里,第一次使用了“国家公务员”概念,建议政府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由此,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上了党和政府的工作日程。


2. 决策与正式宣布阶段 ( 1987—1988年)


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经过反复讨论、酝酿,决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87年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通过公务员制度立法议程,同年党的十三大正式宣布,我国将建立和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强调,在机构改革的同时,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


3. 建立国家公务员主管机构,国家公务员制度进入试点阶段 ( 1988—1993年)


1988年,人事部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作。1989年,在国务院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1990年,又在哈尔滨和深圳两个地方政府进行试点工作,此后逐步推广。在党的十四大上,中央提出要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听取了人事部的汇报,原则上同意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草案)》制度设计内容及实施设想。同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1993年8月14日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


4. 国家公务员制度确立与推行阶段 ( 1993—2005年)


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在中央层面,即国务院系统施行,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配套。在完成编制管理 “三定”的基础上,实现从干部人事制度向公务员制度的过渡,按照公务员制度的功绩制原则和其他管理机制管理公务员。其次,依据试点实践经验,地方各级政府逐级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再次,中组部和国家人事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务员管理的规章或单行条例,如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等十几个配套的实施细则,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顺利推行。最后,建立公共部门整体性人力资源开发的机制,从传统的“管”和“用”,发展到现代的“使用”和“开发”观念,不断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务员素质提高的要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中国公务员制度最终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进入制度全面实践阶段 (2005—2019年)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将由国家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公务员管理向法治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原则,清晰界定了国家公务员构成范围及其内在运行机制,阐明了公务员管理措施的目的和走向,规定了包括公务员权利与义务、职位分类、领导干部任用、绩效考核、奖励惩戒、工资福利引咎辞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及其管理措施。其中,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国公务员队伍构成的范围边界发生了变化,不仅限于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而是根据我国政党与政府组织组成特征,在广义上界定了公务员的概念,规定了构成公务员的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并施行,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阶段 ( 2019年—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19 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除进一步强调我国公务员政治思想要求和党管干部原则,对公务员义务规范、绩效考核、监督惩戒、工资福利、养老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外,最大亮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制度改革,主要在于全面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即将前些年在县级及以下公务员中实践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扩大到所有公务员群体和参公人员群体,将原有职务设置的“职务与级别”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将原有“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设置,改为 “领导职务与职级”。在职级中,取消了办事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划分为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职级分为四等,同时形成了与职级设置相配套的级别对应、职位数量比例、任免升降、奖惩监督等制度规定。这些立法修订针对十几年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公职人员职业生涯发展问题,通过职级设置,为公职队伍,尤其是基层公务员队伍的成长、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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