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们也需要自己的“中央八项规定”
特稿
咨询伦理系列
一杯咖啡最新推出“咨询伦理系列”,关注咨询师成长中的伦理困境,聚焦新时代的伦理问题。文章为作者本人观点,供抛砖引玉之用,仅供参考,竭诚欢迎您的来稿。
作者 | Arthur Chen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简介:心理圈稀有性别男颜值高咨询师,长相年轻、内心成熟的代表人物。座右铭:惜时惜人。咨询小时数:2000小时,研究方向:职场心理、婚恋两性、身心疾病、朋辈心理辅导。近期关注:要事第一、正念减压、网络时代人际沟通。
近期,某心理咨询师涉嫌违反伦理的事件再次成为咨询师行业的焦点。
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一定的约束和规范。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有非常管用的“中央八项规定”,以改进工作作风、更好服务人民。那么,心理咨询师们,有没有一个“中央八项规定”,也用以改进工作作风,更好服务来访者呢?
今年上半年,又修订通过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虽然面向的仅仅是中国心理学会的注册心理咨询师(完全不等同于全国的心理咨询师,这是不同的概念),在笔者看来,在没有正式的普适性文件出台前,全行业的心理咨询师有必要将上述守则当做一份“中央八项规定”来对待,理解“八项规定”精神,以改进自己的专业工作作风、更好服务来访者。
由于原文条程较多,不利于传播和理解记忆,笔者梳理、归纳、总结了较为重要也是本次修订中比较突出的内容,也总计八条如下,简称“八项规定”,并配了自己的解读,以供读者参阅。其全文可通过百度自行查阅获取。
(人事相关3条)
1
不拿来访者一针一线
不允许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回报手段(修订)
现实中,有些咨询师以来访者为自己干活(即劳务)、提供信息资源兑换等形式变相支付费用的现象依然存在。事实上,除了按照约定,提供咨询服务,获取相应回报(这个回报可以是0收入,即免费提供的咨询服务)之外,是不应有其他形式的报偿手段的。
有些来访者具有一些专业技能,如会制作微信公众号,如会设计logo美化,如会推广推销课程,亦或者自身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如搞定机构注册,提供培训场地,提供股票的内幕信息,医院的寻医问药资源等,如果咨询师动了心,有拿来访者“一针一线”的心思,并以此作为咨询工作的交换手段,其咨询工作就不会纯粹,对来访者无益,也破坏了咨访关系的纯度。
2
尽量回避“多重关系”
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的不利影响,并在不可避免的时候,做好措施预防(修订)
不与学生、督导对象发生多重关系,不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性关系
“双重关系”转变成“多重关系”,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这说明,在进入新时代之后,人际关系的多样性也已经不是“双”可以涵盖的,更多的时候我们有更多重的关系。比如,同时在一个论坛的网民关系,是每个人都逃不掉的一层关系。
应当指出,“多重关系”很多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如本身就是在体制内工作,工作关系和专业关系必然重叠(大中小学校普遍存在)。如咨询资源不发达地区,咨询师就这么几个,都回避了,找谁去做咨询去……
因此,“多重关系”并不绝对禁止,关键是要意识到这种关系的存在,会对专业工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也要和当事人讲清楚这一点,并做好恰当的预防措施。
3
不要乱搞男女关系
在结束专业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包括当面和互联网形式
不与学生、督导对象发生多重关系,不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性关系(修订)
现实中,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发生罗曼蒂克化学元素的事情有所耳闻,培训师和学生之间谈起恋爱、上了车……和高校老师和学生之间常常会爆出这样的情爱新闻一般。这一条就是用来约束这种现象的。
关于结束专业关系后的“三年”禁止期,这里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是不能发生亲密、性关系,并不包括其他的社会关系。但是这次的修改,增加了一个不能发生亲密、性关系的范围,也就是“家庭成员”,比如来访者的父母、子女、伴侣,如果和这些人发生类似关系,也会来访者造成潜在的伤害。
(廉洁自律相关3条)
4
不要随意“旷工”
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出差、休假、临时离开时要尽早做说明,并对已经开始的工作作出安排(修订)
据说有些咨询师不允许来访者请假,来访者请假也要照收咨询费用。甚至,自己有事休假的时候,来访者也要照付费用……
其实,咨询师也是人,也会有需要休息、家庭需要照料、生病了歇菜了的时候。而且这种工作还不同于其他工作,请假了,别人来接一时半刻也接不上。
本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如果咨询师“旷工”的时候,咨询费用怎么算的问题,不过按其精神,应该是采取有利于来访者的角度来对待。而且如果咨询师“旷工”,还是需要做好说明,并对后续工作做好安排为前提。
5
不要中饱私囊来访者资源
在某一机构从事服务的咨询师未经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获得的来访者资源转为自己个人的来访者(全新)
在机构做咨询和转为个人有什么区别?为何有些咨询师要从机构转为个人所有?
主要是因为经济利益,其次是不用受到一些约束。
在机构做咨询,从咨询师的角度看是“被剥削”了。因为机构一定会从咨询费用中抽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用,一般在3-7成区间(比如有些1000元的咨询费用,多的咨询师可以拿到700,少的则只能拿到300,根据成本不同来衡量)。如果转为个人,那么咨询师就可以获得更多可观的收益。另外,在机构做咨询,或多或少要受到一定的“监管”,有一些规矩要遵守,而有些恐怕是一些咨询师所不愿意的。
在任何一个行业,这样的行为都是“中饱私囊”的行径,多数是要被人扫地出门的,而且完全无视他人劳动的价值,也是比较自私和无良的表现。我有个来访者曾经向我表示,可以把费用私下给我,因为她之前的咨询师都这么跟她私下达成这样的协议。我明确拒绝了她,我告诉她,会这样做的咨询师,自己都不能做好一个职业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不足以让你放心可以对你负责和尽责的。
6
不要以贿赂形式获得来访者
转介来访者,不得因此收取任何费用,咨询师也不能向第三方支付任何转介的费用(全新)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自己因为各种因素做不了咨询,或者自己没法把本机构的个案转为自己,有些人就会想,可以不可以把个案转给别人做,并收取费用?
这也是不行的。这种做法就是“行贿”和“贪污”的做法,拿钱买来访者或用来访者资源来赚钱,这也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专业秩序相关2条)
7
抛头露面需要谨慎,不要夸大宣传自己
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自媒体从事专业活动、以专业身份开展服务时的注意事项(全新)
目前不少心理咨询师通过公众媒体,特别是通过自媒体开展工作,这也是新时代赋予的机遇,在过去咨询师想都不要想,能够在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咨询师特殊的专业身份,也需要特别规范。在公众场合,咨询师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是需要仔细掂量的,有些咨询师为了吸引眼球,总是热衷说一些哗众取宠,概括化、草率的言论,以此博得点击量,这是值得警惕的。
还有一种现象,因为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多数属于责任自负范畴,有些人就以为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往往采用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的手段来宣传自己。自己明明很一般的水平,甚至都没有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却喜欢标榜“专家”,这也是不适合的。
8
做好互联网服务,不要夸大互联网服务
有责任告知来访者远程专业公众的局限性,如果一方认为远程无效,应考虑面对面,如果无法提供,应帮助对方转介。(全新)
这些年,互联网发展迅猛,可以说“互联网+心理”已经是心理行业发展的主流,较为知名的心理类服务机构都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工作,较为知名的心理咨询师也多数通过互联网开展专业服务。与以往心理咨询服务总是面对面形式相比,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的专业服务已经比较普遍。远程工作有其便利性,但是也有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对来访者来说,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如面对面咨询来得有效的。但是,有些咨询师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忽略这一点,或者并不同来访者讨论这对于他们咨询效果的不利影响,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这是失责的。
应当指出,“伦理准则”的要义是希望咨询师改进工作作风,以便于更好地服务来访者,改进工作作风是没有止境的,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是没有止境的,这里梳理的八条规定所指出的是笔者认为目前咨询行业存在的相对较为普遍、影响比较严重问题,值得高度关注。其他问题同样也很值得关注,只是作风问题一定要抓住牛鼻子,如果连这八个问题都管不住,那么其他的问题得到解决也是无从谈起的。
应当指出,这份“规定”并不具有普适性,这只是中国心理学会针对其入会成员的伦理规定,并不当然适用全国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行业从业者。
任何一份规定,如果不考虑其效力问题,那就是一部当然的“恶法”,因为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空任何对象来适用,而不加约束,这会是一个可怕的事情。
但是,即便不是中国心理学会的会员,去学习和领会“八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来访者的意识,当然是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对来访者更负责的态度。
对来访者来说,你的咨询师或潜在的咨询师候选人能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在一定层面上,也是你是否选择他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个人连上述底线都做不到,是不值得你信任地交付自己心理问题的。
任何一份“规定”出台,都离不开宣传问题。这类职业道德性质的规范,不仅会对从业者形成约束,也是对社会的一个宣示,有助于正在接受服务的来访者、潜在寻求服务的来访者更好地了解自己将会接受到的服务是否规范等问题。
因此,几乎所有的行业一旦出台职业道德性质的规范,基本是采用大面积轮训的方式,并且基本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因为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应该是从业最基本的条件,应默认为,不了解职业道德规范,是不具备从业资质的。这和其他专业性的学习培训应有区别。从来没有听说哪个行业开展类似的培训,是通过向从业者收取费用的方式完成的。
遗憾的是,目前关于伦理的培训,多数是收取并不低的费用,甚至借着这一轮规定修订的机会,再次组织培训,收取费用。这就有借机敛财之嫌。
新版伦理守则提倡专业工作者发挥自身专业价值,提供公益性的专业服务,不妨这些规定的制定者们从自身做起,从提供公益甚至免费的伦理培训做起,为全行业的伦理规范做贡献,也为全行业的公益服务作出表率。事实上,这本就应该作为这些社团组织费用列支的一部分。期待在今后能够看到,在全行业从业者中,特别是新进人群中的普遍性的轮训。
这份规定,还有一些待完善之处,如:
1、缺少对咨询师道德水准的要求。
伦理本身是离不开道德的,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一个人的职业伦理有密切的关系。但是这份规定,没有看到对咨询师道德水准有什么要求,也没有看到对咨询师失德行为有什么具体措施。
尽管效力有限,但是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件,还是应该有一定的道德倡导,这样的旗帜是不应该丢的。假设一个咨询师可以表面上处处符合伦理,但是却是一个有严重道德问题的人,注册心理师系统竟然可以见容这样的人继续从业,其所在单位也会予以批准其继续从业,这是对坚持伦理的最大讽刺。
2、如何执行“规定”尚不明确
如果不希望“规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那么首先要有较为有力的惩罚措施。对违反伦理的行为,对会员、对会员所在咨询服务机构、对会员所在工作单位、对会员参加的专业培训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处理手段?如果都没有,那很难不沦为“纸老虎”。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信用是最有用的惩戒手段。不定期地发布一些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例,既起到“通报”违规人员的作用,又能对其他从业者和社会起到教育作用。
其次,要有具有公信力的执行机关。自己人查自己人往往是容易留人话柄的,也难免护短。希冀配套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
3、制定者和执行者如何自律约束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制定者和执行者如果违反了上述伦理怎么办?怎么投诉,投诉了能查到什么程度?
这恐怕是看到这样的规定的人,也会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也同样期待有能够信服的说明。其实这也是一个“多重关系”处理的问题,也希望能够做出一个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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