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所有权确认裁判规则 | 实务

2016-05-07 巨庆梓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推出最高法案例专题,挑选、归类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公报案例等,提炼出裁判的中心问题,以及该案件的裁判要旨,以期为您提供参考。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
您对本文有关问题有何经验和看法?欢迎您留言分享~

实习编辑:李诗格

责任编辑:刘小铃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1

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明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与无权处分人违反所有权人意志转让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裁判理由: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这是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明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与无权处分人违反所有权人意志转让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2

以间接占有物出质的,占有权转移的标志是什么?

裁判要旨:出质人可以通过指示实际占有人转移占有权的方式出质,但是应当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未通知实际占有人的,不能视为交付已完成,物权不发生转移。


裁判理由:占有权的转移,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可以通过指示实际占有人转移占有权的方式出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应当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未通知实际占有人的,不能视为交付已完成,物权不发生转移。

 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3

合同效力是否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

裁判要旨:只要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裁判理由: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指的是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出让人是有处分权人,物权法没有将买卖行为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物权归属的问题,合同效力乃是债法领域的问题,只要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审理案件(2015)民监字第20号


4

委托代收的款项所有权归属应如何划分?

裁判要旨: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采用“所有和占有一致”的一般原则,即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属于储户所有,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体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如果交易过程中接受货币资金时需要调查占有货币资金的人是否具有所有权,不仅交易成本过高,影响交易安全,而且人人都会惮于接受货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流通机能也将丧失殆尽。因此,尽管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判断规则,但根据民法原理以及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的规定,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采用“所有和占有一致”的一般原则,即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属于储户所有,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天津港保税区南江永宏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审理案件(2015)民申字第1874号



5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善意取得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即可认定为善意取得。


裁判理由:在受让案涉股权时已尽了审慎的注意义务,无过错,并同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完成了标的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际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以及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基于公司股权登记的公示方式而产生对合众公司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之信赖,符合《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之信赖,以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安全之意旨。

 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深圳市合众万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8月20 日审理案件(2013)民二终字第29号


6

知识产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裁判要旨:我国现行法律亦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无例外规定,一般情况下该种权利的转让可以参考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裁判理由: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其构成要件和价值目标,与财产权客体的具体类型无关。如无例外规定,一般情况下,该种权利的转让可以参考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判断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否为善意,可以考虑受让该财产的具体过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受让该财产的目的等因素。受让人对其受让行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负有证明责任。


 再审申请人隗寿宏与被申请人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宗林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20日审理案件(2013)民申字第2320号


推荐阅读

最高法买卖合同裁判规则(一)丨实务

最高法买卖合同裁判规则(二) | 实务

近期好文

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的正确打开方式 | 前沿

我国保险法该走向何方?丨前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