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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概要 | 我读

2016-06-24 黄哲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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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妍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在当今世界,美国的创新能力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遥遥领先,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不断进行创新。而《知识产权法概要》这本书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个方面,结合美国历史上的典型判例,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清晰而详尽的介绍。


本书的作者之一阿瑟·米勒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著作颇丰。他的主要研究领域为隐私权保护、不正当竞争、赔偿等。本书的另一作者是迈克·戴维斯。


知识产权一词是一组权利的统称。传统上,这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有关这三项权利的保护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教科书及知识产权课程通常也都涵盖了这三项权利。在普通法国家如美国,除了通过制定法保护知识产权外,还通过判例法保护知识产权。在这本书中,阿瑟·米勒等人,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制定法规定与判例法规则等方面,系统而又深入浅出地论述了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让读者对美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学说、成文法规、司法实践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1
美国专利法介绍


美国专利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公认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起点还是1623年英国的《反垄断法》——其中的基本专利问题至今仍有影响。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中,美国政府提出了一项议案,将授予有期限的专利权与版权的权力并入联邦政府的权力中。1790年,第一部《专利法》诞生,并先后经历了三次重大的修订。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通过,其中,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与植物专利,并按照逻辑顺序阐明了有关专利申请、授予、使用和之一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步骤。2011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对专利法进行重大变革的《美国发明法案》(AIA)。


在美国,关于专利保护共有两种理论。其中一种是“交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有奖励作为刺激,将会鼓励人们从事新的发明创造。宪法通过授予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发明的专有权的方式来促进实用艺术的发展。另一种理论是“自然权利”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创造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全部的产权,发明者并没有公开其内容的义务。当然这两种理论都有其局限之处。对于第一种理论,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期限限制是享受政府的保护的一种交易条件,而对于第二种理论,则无法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后成为公有财产给出合理的解释。


2
美国的专利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成,活期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编所规定之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


首先,这一条从肯定的角度说明了专利授予的条件。作者在分析美国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认为,专利授予的例外情况有三种,其一种是自然产生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对于这一例外,作者认为,“虽然自然产品不能获得专利,但并非所有自然产品都不能获得专利。自然产品这个概念容易把现有的或将来的自然产品都包括在内。”根据默克公司诉奥林·马西森化学公司(1958年)一案,如果浓缩的是人类参与的结果,而且,如果该产品形式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而假定它在该阶段符合获得专利的其他要求,那么经人工浓缩或提炼的自然产品就可以获得专利。


其次,专利构思被明确的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但是构思的应用却并非如此,也就是说,构思的应用可以作为专利的客体。而在这二者之间划出一个明显的界限却十分困难。仅仅靠新颖性、实用型或非显而易见性(作者在本书中判断方法或产品是否符合专利的三个条件)尚不足以获得对构思的保护。“所有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东西至少比构思阶段更进一步。”


专利法中的这一规定将专利分为方法和产品(机器、制品、物质的组成)。方法与专利相比,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必须承认的是,作为一种专利的方法与方法的结果是否是专利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前面所述相结合,方法与构思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如何区分二者,并判断一个创新是否能够成为专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认为,方法专利的范围必须具体、详细,如果过于宽泛,那么只是一种做事情的构思。


(1)抽象的方法


关于抽象的方法能否作为专利,作者在书中举了一个例子:把二进制数字转化为十进制的数字的数学方法,一般不能得到专利保护。根据帕克诉弗洛克案(1978年),这一论断的理由是,“正像某些自然产生的产品不能受专利保护一样,某种方法也可能不受专利保护,因为它过于简单,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自然产生的。虽然该方法是由发明人首先公布的,但仍然不能受专利保护。……发明人只不过是发现了它,而不是发明了它。或者说,一个过于抽象的方法也许不能获得专利,因为它包括的范围太广。一个方法如果过于抽象,甚至把在该方法基础上产生的原理的已知和未知的应用都包括在内,那么这个方法就不能获得专利。”


这种方法之所以不能作为专利,理由无非是其过于抽象,简单,且发明人只是在此基础上发现了这种方法,并无实际的发明行为。这种考虑可以理解,过于抽象首先会阻碍基于这种方法而得到其他普遍存在的方法的推广与应用。然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这种理由似乎并不成立。作者认为:首先,根据前文所述,自然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专利。其中重要的条件便是有人为的提炼或浓缩。与之相类似,将这种方法比作自然产品,发现者将无论是抽象还是具体的规律加以提炼,提取出其中精华部分,才能成为这种“抽象”的方法。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人为的劳动是至关重要的。而这种劳动是不分简单还是复杂的。因为,对于某些人来将,这也许是简单的,而对于另外一部分人来讲,这也许很困难,简单并不能成为否定一个专利的判断标准。另外,根据美国的专利法,发明与发现均可以成为创造专利的途径。发现与发明都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二者的重要程度不分上下。不能因为这种方法是原本存在的就否认专利创造的行为。最后,也许有人会将过于抽象的方法认定为专利看作是科学垄断。然而,否定发现者的劳动成果对于其创造性和积极性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与发明一样,发现在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在公开,并不会阻碍已知的和未知的应用的推广。而对发现的保护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也可以推动发现者发现更多未知的方法,这对于科学的进步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法律不允许给予一种算法以专利保护,计算机程序也是如此。当然,计算机程序被单独加以考虑,虽然其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其本身是有版权的。


(2)植物专利


美国专利法的专利客体中,还专门规定了植物专利(见《美国注释法典》第35编第161条)。其中,植物专利只对新的能够区分的无性繁殖植物的变种予以保护,专利内容是赋予发明人繁殖这类植物的专有权利。植物专利所要求的不是新颖性、实用型、非显而易见性,而是新颖性、识别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区别于其他专利的判断标准,识别性是指某种植物的特征能否把它与其他已有的植物品种明显地区别开来。一种植物不一定非具有实用性才可取得专利;而一种植物的识别性也不要求该植物异于其他植物。而对于细菌等生命形式能否基于专利保护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1980年的戴蒙德诉克拉巴蒂一案中,法院裁定,植物专利制度并不意味着其他生命形式不能获得实用专利保护,只要其符合专利要求即可。


3
评析


在专利侵权这一章中,关于修复与再造的问题是美国判例法上的一个焦点所在。如书中所言,根据权利穷竭理论,购买者在在购买了一件专利产品之后,即获得转卖或继续使用的全部自由。当这一物品破损之后,购买者是否可以修复或再造呢?根据美国的判例法,法律允许修复,但不允许再造。伴随专利产品的购买而获得的使用权就附带修复权。一项专利发明的某一部件可能比其他部件更为突出,更具有特色,甚至事实上更为重要。但是整体专利理论认为,单个零部件不受保护。然而,再造却构成了对利用该发明重新制造这一独占权的侵害,因而是不允许的。根据1987年丹纳公司诉美国精密公司案,“对专利发明虽然无权重造,但有权修复。”而判断是重造还是修复的标准不是物主认为修复是大修还是小修,而是看物主是不是在实际上再造这一产品,从而在事实上造出了一个新东西。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法概要》这本书中对美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理论和实务焦点问题介绍的深入浅出,易于理解。作者在总结判例法的基础上,对于司法实务中问题的讲解要点突出,逻辑清晰,得以让读者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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