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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财产:扯不清的“兄弟关系”? | 前沿

2016-06-26 罗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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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万州

责任编辑:赵妍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在人格与财产严格区分下,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也成为了民法学界的两个难题。当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与财产权的非人格性不再是民法理论中的公理,人格权财产化与财产权人格化这两个问题是相互独立,还是存在关联?对这两个问题的剖析于我国民法典编纂,尤其是人格权独立成编问题有何借鉴意义呢?对此理论问题,人民大学姜福晓博士后在其文《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困境的剖析与破解》中,通过对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现象的理论剖析,提出民事权利的二元性理论。


1
总述


早些时候,姓名、声音、形象等无形人格要素以及器官、组织、血液及配子等有形人格要素,都呈现财产化的趋势,这给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及不可继承性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样的,财产法领域也并非完全不存在精神损失赔偿,有时候对当事人的违约救济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有失公平,因为当事人通常在精神上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这就产生了人格权财产化与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困境。

过去到现在,对于人格权财产化,大陆法系采取在人格权内部处理的方法,将财产利益纳入得到人格权范围内;英美法系则在保护人格利益上采二元构造,以隐私权保护精神利益,单独以公开权保护财产利益。对于财产人格化,我国物权法上,理论界提出了“人格物”,但仍缺乏统一的理论和充分论证;债法上,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和突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障碍的尝试从未停止,但尚未出现有说服力的理论。并且,现有研究将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完全分离,没有进行结合研究。


2
民事权利的二元性


基于此,从民事权利结构二元性入手,也就成为了一种新思路。在康德和萨维尼哲学的 影响下,民事权利体系的原初分类依据是自由意志作用的不同对象,而非权利保护的是精神利益还是财产利益。并且,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区分并非极其严格,人格权和财产权都兼具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民事权利的这一特征即为“民事权利的二元性”。


民事权利的二元性:兼具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在不同民事权利中是存在不同比例,表现为动态性。在不同权利中,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以动态的、不同比例存在,这就解决了人格权有时不涉及财产利益、财产权有时不涉及精神利益这一疑问。此外,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在不同权利类型中分布比例不同的根源在于作为权利主体本质内核的“自由意志”对不同权利客体的依赖程度不同。而决定“自由意志”对权利客体依赖程度的变量至少有两个:科学技术和社会伦理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开拓人格利用的可能,而社会伦理则将人格利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尽管这些权利都包含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但不意味着当前的人格权、物权、 债权相互区别的民事权利分类体系将失去意义。因为民事权利二元性是指民事权利保护利 益的二元性;而民事权利体系是以保护对象内在于权利主体还是外在于权利主体为标准进行建构的。


3
二元理论于民法典编制之作用


准以此解,民事权利二元性理论于民法典编纂在人格权问题上的处理有何作用呢?从 民事权利二元性理论的视角分析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的问题,比较简单的是,根据主体自由意志作用对象的不同,民事权利分可为人格权、财产权(物权与债权)。显然,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事权利体系的逻辑结构本原。相应的,将人格权客体规定为人格利益存在不妥,规定人格权客体为人格要素、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行为,这在理论上才可以做到理论自洽。


追源溯本,原文从民事权利最早进行区分的理论入手来剖析人格与财产是否绝对划分以及人格权财产化与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困境,为这类问题的研究开辟了新路。进一步推演,作者回归到当下民法典编纂,就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以及人格权客体为何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因此,笔者写研究速览一篇,向大家推荐阅读原文《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困境的剖析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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